偶然所得(accidenta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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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有奖活动所获得的奖金和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中彩而获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获奖者将不超过偶然所得30%的部分用于社会公益性捐赠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个人所得税是的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扣缴税额=偶然所得收入全额×20%偶然所得
【例1】
陈某2007年6月在参加某商场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得一等奖,获得奖金25000元。陈某在领奖前通知该商场,从奖金中拿出5000元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捐赠给某小学,具体转款手续委托企业办理。
要求:计算该商场对陈某支付奖金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做出相应会计处理。
捐赠未超过奖金总额的30%(5000÷25000=20%),允许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25000—5000=20000(元)
应扣缴税额=20000×20%=4000(元)
该商场支付奖金、代转捐赠及扣缴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5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转捐赠 5000
应交税费——扣缴个人所得税 4000
银行存款 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