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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审批是指我国出版单位等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亦即出版单位的设立需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擅自设立这些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国家要予以处罚。
国家规定,任何出版物都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而设立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坚持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仅是遵守法规的表现,也有利于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该业务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出版单位坚持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仅是遵守法规的表现,也有利于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固定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和规划。《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知道、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这是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必要措施。
设立出版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才可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登记并领取出版许可证,再持出版许可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或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相关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注销登记(注销互联网出版单位登记的还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情况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延期。
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项或者因故注销,也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