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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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亦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区域性农村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在分配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已转变为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统分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改革后在传统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亦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
(2)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由3户以上劳动农民,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经济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合作、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达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的目的。
这种模式凭借山林、土地、水、矿产等特色自然资源,通过开发这些自然资源的经济潜力,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这种模式是利用集体资金建设标准厂房,建立工业园区,让企业入户,集体收入租金及管理费用,使集体资产不断增值。
这种模式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本地特色农业、土特产品等优势,组建专业公司、加工企业以及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中介组织,采取“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形式,为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增加村集体收入。
将村经济合作社改造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并逐步完善向现代企业过渡,提高集体资产管理水平,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同时,集体资产的运行机制更具有活力、增值更快。
这种模式通过盘活闲置场地、集体闲置货币资金,找准市场需求点,开展资本运作,实现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