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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agricultural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目录

什么是农业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指在中国农业合作化时期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即对作业组、农户或社员规定其生产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以保证生产活动计划协调进行,同时规定责任承担者完成生产任务后取得报酬的方式和量度。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涵义

  社会主义农业企业中明确规定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并把责任权利劳动报酬结合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中国农业企业的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产生而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的。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克服生产上的无人负责现象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争取用最小的劳动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内容

  实际上,一种具体形式往往包含以上几种类型,比如专业组包产,既是集体责任制,又是产量责任制,还是专业责任制。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很多。按承担责任的期限,可以分为常年责任制、季节责任制和临时责任制;

  1. 按承担责任者区分,有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
  2. 按承担责任的生产对象,可分为综合(多项)生产责任制和专业(单项)生产责任制;
  3. 按承担责任应该完成的成果,则可分作业责任制和产量责任制等等。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演进

  中共中央1953年2月公布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指出: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要建立一些必要的简明易行的生产管理制度。195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以后制定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以及整顿巩固农业社的若干规定中,都列有专门条款,规定社、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生产责任制。在几次整顿、改进社队生产管理工作中,也把建立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1959年开始调整人民公社各方面工作,重视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少地方相继重新采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群众熟悉的责任制形式。1962年 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

  1979~1982年上半年,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田间管理,责任到人;包工到组,联产计酬;专业承包,联产到劳;亦有个别完全包产到户的。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大大推动了各地制定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在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指导下,各地农民群众创造了多种多样的责任制形式,使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农村比较普遍实行的责任制形式是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而以包干到户居多。包产到户是指以农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并对所承包生产项目的产量(或产值)负责的一种经营方式。农户的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奖给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劳动报酬采取工分分配的形式。包干到户也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它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农户承包的生产成果中,在完成国家税收任务、上交集体的各项提留之后,剩余部分全归承包户所得,不再由集体按工分分配。由于这种办法责任更明确,利益更直接,方法更简便,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以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单位,形成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它作为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和集体统一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合作经济有统有分的经营方式,既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人的积极性,把生产推向前进。这是农业生产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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