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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是我国农业由传统到现代转变过程中,推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信息化的重大举措;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引导或促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和农民的信息意识。
农业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引导或促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提高农业信息服务水平,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向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或客体补贴全部或部分的信息服务费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结合当前我国基础信息设施建设水平和农业信息服务功能特点,基于实施可操作性强、实施效果好的考虑,我国应适时地实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其类型主要有: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网络服务补贴和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
(一)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
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农民定制手机短信息服务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手机短消息服务(Short Message Service,缩写SMS)是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和用手机接收短消息的一个途径,信息的最大长度不能超过160个字节。近年来,手机运营上的服务更趋于多元化,在GPRS宽带基础上又推出了“彩信”业务,能够传输包括文本、图片、动画以及视频等在内的数据信息。而3G网络的出现又带来更高的传输速率和多媒体传递能力。
为农民定制农村政策法制、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市场流通等手机短信息服务,把市场、科技和政策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农业生产经营者,能从根本上避免农业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趋同性,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鼓励、引导农民定制手机短信息服务,国家可以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其一定的服务费用。
国家可以对手机短信息服务进行农业信息服务补贴试点。对农民尤其是村组干部、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动人、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回乡农民工消费信息进行直接补贴。农业部门可与电信运营商合作运营服务,创新农业信息服务“双赢”运营模式。农业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与发布,电信运营部门负责信息传输并向农民免费提供可接收短消息或彩信的手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信息用户分群、分类发送农业农村信息。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确定补贴农民的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农民手机短信息服务定制费用由农业部门和电信运营部门共同协商合理分配。
(二)网络服务补贴
网络服务补贴就是为农民上网获得网络服务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是,城乡收入水平的差距致使农民信息消费指数偏低,农村网络普及和应用远远滞后于城镇。对比2005年以来中国城乡互联网发展状况,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截至2010年12月底,互联网在城镇的普及率为50.O%,而在农村地区仅为18.5%。随着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的稳步攀升,城乡互联网差距却在持续拉大。据调查,农村网民仅占总网民数的1.6%,若考虑到农民在全国总人VI中的比重,农民上网的人数仅为0.4%左右。城镇的互联网渗透率为18%,而农村仅为3%,城镇互联网渗透率是农村的6倍。农村上网条件较差、上网设备价格高、上网费用高、农民投资能力低、农民的信息化意识和文化水平低,这些都是制约农民上网的原因。
根据农民特点,局部地区开展了农民家庭上网的试点和相关活动,目的是通过农民家庭上网,提高农民信息:
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拓宽农民的视野,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诸如,为了推动农民家庭上网,各地开展的农民家庭上网工程中,从上网设备上和上网费用上给予优惠和补贴,开发了适合农村的上网设备,通过开展融娱乐、教育、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培训,激发农民的上网意识,力求提高农民的上网水平。
笔者建议从国家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以及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角度考虑,可结合当前家电下乡活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民上网给予一定的网络服务补贴。
(三)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
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就是为确保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正常运行,而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其转移支付一定的运营费用。
积极鼓励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运用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开展面向农民的多元化信息服务。为了发挥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的作用,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乡村信息服务站(点)转移支付一定的运营费用,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县、乡、村的集农业信息采集、传播、加工和发布的主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的正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财政实力,补贴对象可对普惠制(普遍补)或重点制(有所补有所不补)进行选择。从我国农业信息服务的功能与特点出发,普惠制和重点制相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手机短信息服务补贴和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普惠制,网络服务补贴的对象则可选择重点制。在实施农业信息服务补贴时,又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补给接收服务的农民(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二是可以补给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包括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
(一)农民
我国65%的人口在农村,目前农村手机普及率96.1部/百户,而且农村潜在手机用户市场非常大,而计算机普及率仅为5.4部/百户口。由此可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农民传递政策、市场、科技等信息,成为目前向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为了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农民是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重点。基于补贴的目标与可操作性考虑,享受补贴的对象着重是指居住在农村、具有农村户口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农民,不包括在城镇居住的乡村人口。
(二)农村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组织也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服务的主力军。要支持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兼有公共信息服务职能的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密切产业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强化产业组织在产前、产中、产后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合作组织可成为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这种农村合作组织重点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生产经营,或联合起来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或联合起来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机械的租赁、农产品的贮藏和销售以及农业科技服务等而组成的组织。
(三)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
农业信息服务网站一般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农民受益”的原则运作,开展无偿与有偿信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网站应明确市场定位,找准信息用户群体,围绕用户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信息产品,降低信息服务的成本,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由于信息具有共享性和公共产品属性,直接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信息服务网站或经营商可参照乡村信息服务站(点)的标准,成为农业信息服务补贴的对象,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以支付其正常信息服务运行维护的费用。
(四)乡村信息服务站(点)
为了确保乡村农业信息服务站(点)的正常业务开展,并降低运行成本,建议采用“一站式”信息服务模式。可依托乡农技站,建立乡级农业信息服务站;村级信息服务点,可与党员远程教育点、科技(文化)书屋等合并,也可利用协会、合作组织以及经纪人、种养加大户的力量建点。
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建设要达到“五个一标准”: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化设备、一名信息员、一个长效机制、一套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凡是达到标准的乡村信息服务站(点)可以享受乡村信息服务站(点)信息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