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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关系

  	      	      	    	    	      	    

目录

什么是公务员法律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包括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特征[1]

  第一,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是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定的行政职务,没有一定的行政职务,就不能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二,公务员法律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诉,而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只有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公务员法律关系主体是公务员和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是直接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如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签订聘任合同。但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说最终是国家和公务员。

  第四,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国家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如工资福利保险,尤其聘任合同公务员,与一般劳动关系有许多共性。但公务员法律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仍有许多不同,尤其是非聘任合同公务员,在录用、考核、培训、职务升降、交流、纪律、纠纷处理等方面均与一般劳动者不同。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相对方是公务员。公务员法律规范的内容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物和行为,但主要是行为。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1]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 选任:指通过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公务员。如省长、市长、县长、乡长。
  • 委任:指通过有权机关任命产生的公务员。如厅长、局长、巡视员。
  • 调任: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 考任:这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通过公开考试竞争产生的公务员。
  • 聘任。这是指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产生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第一,晋升,是指由低一级职位提升为高一级职位。

  第二,降职,是指由高一级职位变为低一级职位。

  第三,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平级调动

  第四,挂职锻炼,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一,辞职,这是指公务员因公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自愿辞职,不再担任公务员。

  第二,辞退。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等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解除行政职务。

  第三,退休。这是指国家公务员因达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法定事由而离职休息。

  第四,开除。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违法而受到行政处分

  第五,解除聘任合同。因聘任合同期满或因其他事由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聘任合同。

  第六,丧失国籍。因为担任中国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丧失国籍必然丧失公务员职务。

  第七,判处刑罚。因公务员违法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死亡。

参考文献

  1. 1.0 1.1 郑传坤,杨明成.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