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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层级设立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也相应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