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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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相对方”。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第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也即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果不是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是处于其它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如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第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具有主动性。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行政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相对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对应的行政主体的类型来划分的,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是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应的是外部行政相对人。划分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两种行政相对人构成不同行政行为的对象,同时他们享有行政法权利和承担的行政法义务不尽相同。如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状态来划分的。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属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其它非法人组织等属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划分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只能针对个人而不能针对组织。
3、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涉外因素来划分的,国内行政相对人是指中国的各种组织和公民,后者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外国人。划分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的意义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包括国内的、国外的都平等地受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制约,但在个别情况下,有的行政行为是针对国内行政相对人,而有的行政行为针对国外行政相对人,如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行政相对人。在某些情形下,外国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受到特殊约束,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国家组织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构的合称,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政相对人。
1、国家行政组织。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它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内部行政相对人,但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外部相对一方。例如,某市有车辆管理机构,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车辆的行驶有监督权。本市其它行政组织的车辆在受到它的管辖时,被管辖的行政组织便成了外部行政相应的一方。
2、其它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指挥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它们可以成为外部行政相对的一方。第一,当它们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法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第二,当它进行非职权性活动,而这些活动又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内容时。
社会组织是国家组织以外的结合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企业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它与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而这种关系由宪法和有关企业法确认的。
事业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它们与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
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社会团体的活动按章程进行,但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有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般以行政相对人身份出现。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1、外国组织。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等。外国组织成为我国行政相对人通常以其在我国境内为前提条件。
2、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外国组织成为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前提条件一样,外国人成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也通常以其在中国境内为前提条件。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能为一定行为和要求行政主体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1、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合法途径加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行列,行政机关必须提供正当、平等的机会让公民选择。
2、行政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相关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的规定。
3、行政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提出申请许可,申请获奖等权利。
4、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从行政主体处获得某种应得的利益。
5、行政保护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建议、批评、控告、揭发。
6、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要求相应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秩序,如交通秩序,行政相对人不得违反这种秩序。
2、服从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遇到行政命令不当或不合法时,在通过法律程序改变或撤销之前,行政上相对人不能拒不执行。
3、协助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有义务支持并加以配合。例如: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必要时可以按照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