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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辞职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任免机关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问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