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Public Cultural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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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文化设施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出资修建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空间,让更多的文化学习爱好者参与进来。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和首要任务,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阵地。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和文化发展成果的共享程度。
公共文化设施作为城市公共环境设施,它的设置领域是开放性的公共空间,其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及公共利益,其物化形态的类别没有特定的限制,它的实施方式和过程是创作者和享用者共同参与和协作,它面向非特定的社会群体。
首先在经济上,公共文化设计的建设能提升该地段的价值,吸引新的投资和新项目的开发。其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将会增添该区域的文化内涵,逐步积淀成厚重的文化底蕴,为城市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城市有了文化内涵才更生动、浪漫且充满活力。就物质形态的层面而言,公共文化设施或建筑同样也具有触媒的性质,它可以激发新建筑和开放空间的产生。除了本身的功能作用之外,公共文化设施作为人们集聚的场所,有条件在城市形态物质空间中营造一种场所感和社区感——人们对邻里的归宿感。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既能触发城市形态的发展,也能避免城市形态走向均质化,激发出真正健康的城市形态和都市生活,为未来城市形态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并提供了一定的保证。
对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开发,首先要在区域内实现功能的整合,在市(区、县)域或一个功能片区的范围内需要哪些公共设施,集中和分散布置相协调,集中的设施哪些可以共同建设形成区域的中心,分散的设施哪些在功能上可以更加多样化,如何通过多元化的建设促进文化繁荣,这些都是需要首先考虑到问题。其次要强调公共意识,注重与人的对话,才能使物化的形态成为社会共同拥有的公共资源,它物化的形态中所体现的艺术与科学,功能与形式相互融合、统一协调时,公共设施才能成为公共环境中的有机的一部分,并与大众共同生存。第三要注重经济效益,摒弃过去公益性和经营性完全割裂,通过这一部分的盈利确保整个设施的生存能力,只有效益和利益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文化设施的开发中来。第四要注意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和互动,作为区域性的标志建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可以形成一个片区新的中心,对于交通、绿化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提升周边用地价值,积淀区域文化,通过周边用地功能调配和合理的开发时序安排,才能将文化设施作为城市触媒的优化作用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