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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集团是指代表一定公众利益的民间社团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老年协会、旅游者俱乐部、环境保护组织等等。这些利益集团不是官方组织,不具强制性,但因为是某个群体的利益代言人,所以颇具影响力和号召力。例如,某类消费者利益集团,往往对其群体的消费需求有引导或抑制的作用,构成对企业的营销行为和市场地位的压力。企业在做出营销决策时,必须认真考虑这种政治动向。
自从“消费者主权论”问世以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运动蓬勃开展,公众利益集团的数量、规模和影响力都有增无减,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我国影响最大的是1985年1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该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它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