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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

  	      	      	    	    	      	    

目录

什么是入境货物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申请进境一般报检的货物,其通关地与目的地通常在同一辖区内;申请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的货物,其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入境货物报检的流程

  (一)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人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人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人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对于符合直通式放行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报关地的选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证单的填制

  1.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通关单”,作为向海关报关的必备随附单据。

  2.检验检疫合格后,作为法检货物销售/使用的凭证,入境法检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食品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U生证书;入境汽车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检验检疫机构一车一单申领“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对于申请残损鉴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商可依该检验鉴定证书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相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4.对于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外商投资财产关系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领4价值鉴定证书”,作为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的凭证。

  填制规范

  报检单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中英文内容应一致,报检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撮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4.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本批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退运货物原产国填制为“中国”。在保税区(含保税港区、监管仓库)或出口加工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出区输往国内时,原产国填制为“中国”。

  11.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制数/重量时,对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第一计量单位填制完毕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敦/重量。

  12.货物总值: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价格,填写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对于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等没有合同、发票情况的,按报关价填制。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本批货物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别(地区):外贸合同的卖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该号码必须与运输部门的载货清单所列的相应内容(包括数字、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一致。转船运输的,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的提(运)单号。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0.起运国家(地区):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3.起运口岸: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口岸。货物从内陆国家陆运至他国海港口岸装船出运的,按第一海港口岸填制。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4.入境口岸:本批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25.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如60天。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有效期的,应注明“无索赔期”。

  26.经停口岸:指货物随运输工具离开第一个境外口岸后,在抵达我国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发生货物(古集装箱)装卸的境外口岸。

  27.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境货物在我国国内消费、使用的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于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目的地进行进一步细化。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AJ比栏,若没有可填“无”。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进境后拟存放的地点,以便检验检疫机构顺利验货。

  31.用途:本批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在随附单据种类前的“口”上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运输标志,应填标记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实际状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但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制报检单及发送电子数据时,可以在此项中选择“是”或“否”。由于检验检疫机构已不再执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工作,因此,企业一般选择“否”。

  35.签名:由负责本批货物报检的报检人员手签或盖章,不得打印。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