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信用评级(bond credit 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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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信用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大多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发行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标示其信用程度的等级。这种信用评级,是为投资者购买债券和证券市场债券的流通转让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国家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由于有政府的保证,因此不参加债券信用评级。地方政府或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某些有价证券,则有必要进行评级。
进行债券信用评级最主要原因是方便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投资者购买债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如果发行者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这种风险称为信用风险。债券的信用风险因发行后偿还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事先了解债券的信用等级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受到时间、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无法对众多债券进行分析和选择,因此需要专业机构对准备发行的债券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也就是进行债券信用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决策。
债券信用评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减少信誉高的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一般来说,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出售;而资信等级低的债券,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的利率发行。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上述两家公司负责评级的债券很广泛,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等,由于它们占有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标准·普尔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aa级、Ba级B级Caa级、Ca级、C级和D级。两家机构信用等级划分大同小异。前四个级别债券信誉高,风险小,是“投资级债券”;第五级开始的债券信誉低,是“投机级债券”。
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不具有向投资者推荐这些债券的含义,只是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因此,它们对投资者负有道义上的义务,但并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1、A级债券,是最高级别的债券,其特点是:
①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最大;②它们受经济形势影响的程度较小;③它们的收益水平较低,筹资成本也低。
对于A级债券来说,利率的变化比经济状况的变化更为重要。因此,一般人们把A级债券称为信誉良好的“金边债券”,对特别注重利息收入的投资者或保值者是较好的选择。
2、B级债券,对那些熟练的证券投资者来说特别有吸引力,因为这些投资者不情愿只购买收益较低的A级债券,而甘愿冒一定风险购买收益较高的B级债券。 B级债券的特点是:①债券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利息收益会受到经济中不稳定因素的影响;②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这类债券的价值影响很大;③投资者冒一定风险,但收益水平较高,筹资成本与费用也较高。
因此,对B级债券的投资,投资者必须具有选择与管理证券的良好能力。对愿意承担一定风险,又想取得较高收益的投资者,投资B级债券是较好的选择。
3、C级和D级,是投机性或赌博性的债券。从正常投资角度来看,没有多大的经济意义但对于敢于承担风险,试图从差价变动中取得巨大收益的投资者,C级和D级债券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对象。
由于债券筹资的筹资数额巨大,所以对发行单位的资信评级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评级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偿债能力;
2、考察发行单位能否按期付息;
3、评价发行单位的费用;
4、考察投资人承担的风险程度。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债券评级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在美国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并在保持金融制度的稳定中成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来看,债券评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的信用形式,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经济。信用的基本特征是偿还性,它的运动过程是借债和还债的统一。如果受信人的偿还能力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信用关系,如果整个社会的信用恶化,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债券评级对债券偿还履约可能性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可以推动信用关系的良好发展。
2、发展债券市场的需要。中国的债券市场起步比股票市场要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我国目前是“重股市,轻债市”,而在西方国家恰恰相反,它们的证券市场结构逐渐向债券市场倾斜。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债券市场亟待发展,而其前提就是需要一些权威的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作出评级,以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讲,债券评级可帮助他们选择投资对象,以降低信息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债券评级则可以提高其知名度。
1、我国债券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出自多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比较零散,缺乏必要的系统化、规范化和清晰化。这可以从我国近两年来有关债券信用评级政策规定的出台情况得到证实。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认可了5家评级公司,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买卖经该5家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证券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员工必须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颁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要求企业债券必须经过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2004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第5号公告;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第7号公告;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政出多门,不利于规范管理,也难以避免不协调、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得不到足够保证,机构数量比较多,存在较大程度恶性竞争。评级机构的首要原则应是客观、独立、公正,根据其业务特点和工作性质应该有高度的中立性。但是,我国不少评级机构还未完全改制,仍没有与原主管部门脱离关系,在人员、资金、管理以及业务来源等方面缺乏独立性,不利于体现债券信用评级应有的公信度和权威性。在发达国家,一个国家只有少数几家评级机构。例如,美国有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3家,日本有日本公社债研究所、日本投资家服务公司和日本评级研究所3家,加拿大有自治区债券评级公司和加拿大债券评级公司2家,英国有国际银行信用分析公司1家。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但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居然有9家。评级机构数量过多.势必造成企业债券评级领域过度竞争,使得评级机构受制于发债企业的压力不得不给出较高的信用等级,从而造成评级结果的失真。
3、债券评级技术不很成熟。资信评级在我国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行业,债券信用评级专业人才队伍还很不成熟。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能力、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债券评级的技术水平。当前我国信用评级仍然以经济体报表财务比率分析为主,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时,基本上属于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做法,在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上存在不少问题:
(1)我国债券信用级别的评定方法是:首先,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其次,将发债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各指标对照得出实际分;最后,根据实际分的高低,确定信用级别。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指标的权重是固定的,显示不出不同类型债券在不同时期评级的相对重要性。比如对于同一企业发行的期限不同的债券,考核指标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如果对长短期限不同的债券按同一标准评级,会影响评级结果的科学性。
(2)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评级方法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评级的可靠程度,更多的依赖于经验丰富、信息充分的分析人员的综合平衡意见。在我国,债券评级机构的评委只能依据事先确定的指标计算的实际值给出分数,而无法作出自己的综合判断,这样就不能对企业债券信用作出全面的评价。而且对于高级计量法的实施,国内也缺乏优良的人才储备;即便在外国,优秀的建模分析师也是一将难求。
(3)评级指标体系的设置不够全面。在《债券信用评级办法》中,按产业和债券的性质不同,分别设计了《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计分标准》、《商业企业(技改项目)债券信用评级计分标准》等,但缺乏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交通事业、农村乡镇企业等信用评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