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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呆账核销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信用卡贷款按规定程序进行呆账认定及账务处理的行为。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在发卡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信用卡不良贷款风险也在逐渐累积,各发卡行逐步开始启动信用卡呆账核销工作。然而,受核销制度的制约,各发卡行信用卡呆账核销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各行针对信用卡业务特点出台相应的呆账核销政策的呼声一直比较强烈。2010年3月,财政部颁布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针对信用卡呆账核销主要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订:将以前的六种遗失类型扩充为十种,增加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类、触犯刑律类、债权不被支持、债权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类和小额追索类(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等四类遗失核销类型,二是缩短了追索类的追索期限(由原来的2年缩短为1年),无疑对信用卡呆账核销工作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在信用卡核销的原则规定上没有变化,修订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严格审批的核销原则必然会导致出现信用卡呆账核销难的局面。当前,信用卡呆账核销是比照公司业务及一般抵押性贷款设置信用卡核销条件,要求信用卡贷款按照“严格核销条件,确凿证据、逐笔核销”的原则逐户申报、审批,没有考虑信用卡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周期短、风险高等特点,导致大量已实际上形成损失的贷款无法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即使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也往往导致核销成本大于核销资金,信用卡呆账核销工作进展缓慢、操作混乱。具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核销条件严格
(1)核销门槛过高
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信用卡透支款项要经过法院诉讼、公安报案等法定程序或追索1年以上才符合核销认定条件。追索1年的核销条件远远超过国际通行的l80天标准。从本质上说,实际上已不能给金融企业带来任何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就形成“呆账” ,而一般逾期l80天以上的贷款后续回收的可能性已经很小。诉讼一般历时较长,公安报案门槛较高、立案较难,而且追索效果甚微。客观上讲,如果仅从追索贷款角度考虑,相当大一部分账户将不会选择诉讼、报案等措施,实务中大量采取诉讼、报案措施很大比例是为了核销而不得已为之。
(2)核销条件不明确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才能够进行呆账认定。然而,实务中对“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应如何理解存在分歧,导致一些找不到持卡人或者拖欠级别较高的透支款项无法被认定为呆账。比如,持卡人无法找到,公安、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难以立案,导致无法履行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在核销过程中,审核部门无法判定,导致核销困难。又如,持卡人只有一套自住房的,根据法院相关执行政策一般不予以强制执行。持卡人只有一套自住房,而无其他还款来源的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在核销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审核部门为了审慎起见,一般认为不符合核销条件。另外,核销条件不明确,也导致了实践中五花八门地执行的现象,规避政策要求的不合规情况不可避免的存在。
2.核销程序复杂
(1)银行内部
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格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等原则,信用卡呆账核销程序相应会显得过于复杂。在核销主体上,横向涉及银行卡、计财、风险、合规、监察、法律等部门,纵向涉及总、分(含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支行;在核销手续上,笔数多,环节多,核销程序效率低下。而信用卡业务在经营上一般遵循“大数” 法则,采取集中征信、集中审批、集中账务处理、集中监控的方式,客观上要求集中核销。面对复杂的核销程序,许多发卡机构为避免在核销上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成本,往往消极对待核销工作,核销工作进展缓慢。
(2)银行外部
根据呆账核销办法,果账核销已不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但仍要向各级税务机构上报。由于信用卡透支呆账金额小、笔数多的特点,逐笔逐项向税务部门上报不便于实施,操作性不强。同时, 已核销但税务机关不认同的账户,仍需进行税收缴纳。复杂的程序和流程,税务政策的不完善导致许多发卡机构不得已采取不予核销或不在核销工作上花费过多精力的做法。
3.核销材料繁琐 外部取证困难
(1)材料繁琐
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核销需要提供申报表、债权明细、催收证明、调查报告、申请报告、承诺书、责任人认定报告及处理文件、法律意见书等各种申报材料,而且必须逐户出具。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信用卡核销项目需要提供各类申报表格、持卡人资料、债权证明、经办行调查报告等共性材料和其他个性材料,一户申报项目材料往往有几十页之多。由于信用卡透支呆账往往金额小,笔数多,因此,核销材料繁琐问题十分明显。
(2)取证困难
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破产、死亡、失踪、强制执行、关闭、涉嫌诈骗等类型申报呆账核销,需分别获取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相关证明、有关主管单位关闭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才能认定为杲账。实务中法院、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不予配合现象比较普遍,往往不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发卡机构取得这些证明材料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甚至会超过账户透支金额)。
4.呆账准备计提没有明确标准
(1)足额税前提取专项准备尚未落实
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按照五级分类足额提取的专项准备可计入当期损益,但上述财政政策转化为税收政策还有一定距离。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仍然只能在税前提取1%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只能在税后提取。
(2)呆账准备计提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目前各行已基本采纳国际通行的“Mo-Mo ”分类标准,并与国内五级分类标准相结合,对透支资产的风险程度进行认定,但是在具体执行上存在M1的认定即计算逾期的时点上各行不同、不良资产认定期限相差较大。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期限与五级分类期限的对应关系,各行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及收益状况计提拨备,导致各行呆账准备计提比例、提取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监管机构统一监管、也不利于公平税负标准。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不良贷款不断增多,迫切需要开启一条畅通的核销渠道,加大核销力度,及时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如上文分析,信用卡核销困境在于政策性障碍,修订现有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出台符合信用卡业务特点的相应杲账核销政策,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顺利开展信用卡呆账核销工作的必由之路。总体而言,政策制定部门应彻底转变工作思路,淡化严格审批的监管观念,确立发卡行“自主核销”下的监督机制,制定出符合信用卡业务特点的呆账核销政策,真正发挥出呆账核销机制化解信用卡业务风险、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制度功能。就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的修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具体建议。
1.采取自主核销政策
考虑信用卡业务特性,单独针对信用卡出台专门的核销政策,按照“加强监督、强化内控, 自主核销”的思路,在加强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外部行业监督,强化核销行内控管理的前提下,授权符合监管条件要求的发卡行自主核销。
2.降低呆账核销门槛
考虑信用卡业务风险高、贷款周期短等特点,在核销政策上有别于常规贷款的“严格核销”原则,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可以将客观上实际已形成损失的贷款及时进行核销,真实反映贷款资产质量形态,有效化解经营风险。而且,按照“账销案存” 的原则,核销后仍需继续催收,不存在核销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降低呆账核销门槛的同时,加强核销后贷款的管理力度,便可有效保全国有资产。
3.明确呆账核销条件
一是取消“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这样似是而非的呆账认定条件,直接表述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 ,即符合列举的十大类核销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呆账。二是取消追索类核销金额限制,2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核销,有效避免此类账户仅为拿到核销证明材料而进行诉讼、报案,浪费业务成本,提高核销效率。三是将涉嫌诈骗类“经公安立案侦查1年以上”缩短为“经公安立案侦查三个月以上” ,将追素类“经追素1年以上”缩短为“经追索l80天以上” 。
4.解决外部取证难题
除追索类核销材料外,其他类型核销材料均涉及外部职能部门,而职能部门往往以无提供职责为由不愿出具,核销行往往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信用卡核销政策应考虑实际情况,明确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核销材料。比如,外部取证困难的,可以2名以上的催收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或本行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核销证明材料。
5.简化杲账核销手续
一是在“自主核销” 的政策下,改变层层申报、逐级审批的传统核销模式,采取集中核销的模式,减少核销环节。二是对信用卡共性申报核销材料进行简化,保留申报汇总表和债权证明材料,不需提交调查报告和申报表等材料。三是小额透支呆账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核销,以降低核销成本,提高核销效率。
6.确定呆账准备计提标准
在对信用卡的资产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后,根据不良贷款分类的结果及内在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确定合理的呆账准备计提标准,以真实反映信用卡业务的经营成果,提高信用卡业务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信用卡呆账核销存在政策性困境是不争的事实,严格执行现有核销政策,核销工作难以开展;规避现有核销政策,必然会带来合规性风险。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困境已成为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应引起政策制定部门的高度重视。仅对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进行一些量的细微调整,信用卡呆账核销现状不会有多大的改善。要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卡呆账核销难题,必须在核销政策上有所突破,必须充分考虑信用卡业务特点,将信用卡贷款核销与公司业务及一般抵押性贷款核销区别开来,出台专门的、针对性的核销政策。淡化严格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外部监督是制定符合信用卡业务特点的呆账核销政策的科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