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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金融机构是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经济事务的金融机构,是以受托人身份经营现代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
信托金融机构是经营各类信托业务的经济实体,是金融体系的重要成分。因而信托金融业务的经办,除遵循有关金融法规之外,还须执行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虽然各种信托金融机构名称不一,但在整个信托关系中,都处于受托人的地位。信托机构的服务对象非常广泛,任何具备信托条件的个人,工商企业,机关团体以及各级政府都可以让信托机构提洪服务并从中受益。
一般认为,信托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有:
1.管理财产,是指信托金融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存、营运和改良的活动。保存是维持财产现状的行为、如房屋的维修等。营运是通过信托财产运用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如企业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让其进行某种投资活动。以取得股息或利息收入,又如某人可将房屋交信托机构,让其出租来获得租金收入。改良是使信托财产的使用价值提高的行为,如对房地产进行改造、扩建、更新等。
2.处理财产,是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的变更、转换行为。加将作为信托财产的楼房、金融证券出售后变成现款,或将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投资于某种证券等。财产的处理与管理有所不同。处理是对信托财产的清理和分配,而管理则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照管和妥为运用。
3.履行代理。代理是广义的信托,是信托金融机构的上述两个功能的衍生物。现代经济社会生活日趋复杂,无论是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若事事皆由自己处理,往往有诸多不便与不利。因此,在信托业务发展的基础上,代理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信托机构作为代理人,受权代办诸如资金收付,买卖证券,会计核算,已成为各国信托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能。
1.融通生产建设资金。信托本属于一项财产管理制狸,但是通过财产的管理和处理等职能的发挥,可起到筹措和供应资金的积极作用。例如机器制造商把其产品托付给信托部门代为销售,以自己为受益人,并取得受益权证书。制造商将受益权转让,可以收到相应的资金,提前取得销售收入。同时信托部门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货,买主就可得到分期付款的金融便利。可见信托机构对资金供需者都可以起到融资目的。
2.保储社会财产。信托机构可以为未成年的人、无经验、无行为能力或无兴趣管理自身财产的个人和单位有效保储其财产。这样,对个人或单位而言,财产托付有人,避免了无意义的损耗,从而可以专门性贯注于其本身事业的发展;对社会而言,扩大了社会财富的综合及其效益;对金融制度而言,财产的集中保储有助于金融规模的扩张和金融渗透度的深化。
3.便利财产的分配和转移。信托机构在办理信托业务过程中,由于受益权可以转让,赠送和继承等,所以信托机构还可起到分配和转移单位或个人财产的作用。如通过办理遗嘱信托,可以将某人的财产,依照其所欲和喜欢,分配给新的继承入或受遗赠人,又如通过办理公益信托,可将具有”公益热心人士的财产或财产之收益转移至公共团体,有力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
信托金融机构具有多种划分方式,从所有制来看,可分为全民所有制、股份制及外资、中外合资的信托金融机构;从体制上看,可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信托金融机构等。按照综合分类方法,我国信托金融机构可分为三类:
(1)国务院和中央各部委所属信托机构,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等;
(2)银行系统所属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系统都设有信托投资公司;
(3)地方信托投资机构。这一类信托公司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有的属于地方计经委或主管部门等。这些信托机构在财务和资金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归口人民银行领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