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产业(Information Conten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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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产业作为一个概念首次出现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作为产业统计的一个正式门类则于1997年首次出现在《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内,取名“Informaton”。
1999年,欧盟的“Info2000计划”才真正对内容产业进行了界定:那些制造、开发、包装、销售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内容产业的范围包括在各种媒介上的印刷品(报纸、书籍、杂志等)、音像与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制品服务,以传真及光盘为基础的服务以及电子游戏等)、音像传播(电视、录像、广播和影院),以及消费型软件业等。
和传统的内容产业相比,现代意义上的内容产业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 数字化”。正是由于“ 数字化”的影响,信息内容对载体的依赖性不断降低,并使得传统内容产业的生产方式和运行体系发生了变化,催生了新兴的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因此可以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种基于数字化、多媒体和网络等技术,利用信息资源和其他相关资源创(制)作、开发、分发、销售与消费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产业。
与信息内容产业同类的概念还有很多,各地区具体称谓如表。
地区名称 | 欧盟 | 澳大利亚 | 韩国 | 中国台湾 | 中国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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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命名及概念 | 命名为“数字内容产业”主要指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创建、设计、管理和发行以及支持这些活动的技术。 | 采用“创造性产业”一词,主要指那些能产生著作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的所有产业,意在强调其内容的原创性。 | 采用“文化内容产业”的叫法,包括诸如文化传统、生活方式、思想以及价值观和民间文化等文化因素产生的一类文化产品。 | 命名“数位内容产业”,指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的技术、产品或服务(不含硬件)。 | 采用了“信息内容服务业”的称谓,主要指数据库、网上栏目和产品、纸介质产品(期刊、杂志等)。 |
无论概念内涵如何,信息内容产业都具有下述共同特征:
(1)对于消费者来说,信息内容产品的价值存在于消息、教育、文化或娱乐所包涵的内容之中,而不是在于它们的发布形式。
(2)与传统的物质产品不同,某种信息内容产品不一定是有形的,也不必与某种特定载体相关联。
(3)与传统服务不同,信息内容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接传递给消费者,而不必经过供货商或中间商。
(4)大多数信息内容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不能任意发布、复制、修改等。
(5)在发布和传送信息内容产品的过程中,容易通过加载其他产品和服务(如广告)来使信息内容产品增值。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分类系统主要有: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体系(NACE)、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联合国服务统计局(Service Statistics)下属研究机构Voorburg Group和日本标准工业分类体系(JSIC)等。
信息内容是受技术发展影响巨大的一个行业,如何界定产业分类体系一直是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在此介绍北美分类体系、联合国服务统计局分类体系和我国体系作为参考,以便进一步把握信息内容开发与服务产业在我国产业体系中的定位。详见表。
由不同分类体系对比可以看出:传统的出版行业以及影、视、音频等内容的原创性工作都是信息内容产业的核心部分;新兴的互联网内容生产也受到分类体系的关注;而支持内容传播与分发的媒介本身也是信息内容产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信息服务业核心部门的图书情报、信息处理与咨询业则成为信息内容产业的有效延伸。但基于信息内容产业内涵所形成的各种管理体系则是直接关系到整个产业发展格局与战略的根本保证。
研究传统媒体转向数字新媒体的变化, 如传统的电影、电视、音乐的数字化和新的数字音乐、数字电影、数字KTV、互动的数字节目的开发与发展等。随着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围绕数字媒体的纠纷开始出现。在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Napster 一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决定, Napster 存在侵权行为, 必须终止其免费提供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服务。在线视频点播公司Int ertainer提出的对时代华纳等电影单位的反垄断诉讼, 也表现了信息内容提供商的诉求。该公司是一个通过有线电视和互联网为用户提供电影和其它节目的服务公司, 他们在起诉中称AOL 时代华纳、维旺迪和索尼三家公司合谋, 共同违反了向自己提供影片的合同。此外还利用新推出的服务提高注册费用, 试图将Intertainer公司推出竞争之列。Hwang C 等建议用DRM 为基础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 以积极保护未经授权而复制的多媒体内容。但Vanessa Barnett则认为DRM 阻碍了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 强调要发展和完善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SP) 的在线视听行业。2007 年, 维亚康姆起诉了Google、YouTube, 指控YouTube“大规模有意地侵犯版权”。维亚康姆在起诉书中说, 它拥有版权的近16 万个未经授权的视频片段出现在了YouTube 上, 这些视频片段被观看了15 亿多次。它对YouT ube“明显非法的”商业活动进行了谴责, 声称YouT ube 的广告销售和流量基于“未经许可的内容”, 并表示, 它要求法院叫停这种侵权活动, 并要求获得10亿美元的赔偿。《Looking Forward to2008》一文中预测了未来的计算机图形技术。AJA 的Nick Rashby 认为新的编解码格式的出现为后期制作行业的制作质量和新格式的编解码器的出现带来了新的机会。《Digital Content Drivers》探讨了主要的数字内容制作公司M2 的研究, 指出视频、3D 和2D 图形正在推动整个数字媒体市场。由此可见, 信息内容产业中, 数字媒体的发展引人瞩目, 但其中也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 对于其法律风险的研究文献比较丰富, 值得关注。
数字出版是信息内容产业中较为核心的一块业务, 涉及到业务、法律和技术的诸多领域。Julio A. Cardoso 提出了多媒体行业进入了内容为王的阶段, 对于内容的依赖要求内容出版公司在构建合适的发布平台的基础上, 完善内容开发的价值链。Karalynn Ott 讨论了增长的网站内容产业, 探讨了其产业链的构成结构。Fu Qiang 指出, 开发数字出版不仅将导致出版物内容载体、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的改变, 并将数字出版扩展到整个数字内容产业。与传统出版相比, 数字出版被证明是内容、产品、市场消费、产业形态和商业规则等方面革命性的变化。具有资源和服务个性化内容特征的数字出版将成为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过渡的重要方向。
ContentGuard 公司将业务重点放在了数字版权管理(DRM) 标准工作、技术授权和知识产权, 工作内容包括建立一个以合适的语言为标准的信息内容产业体系, 用标准加速DRM 的应用以帮助企业内容及之间的高质量的数字内容管理。Andrew Marlatt 调查了报纸网站的发展, 分析了报纸原创性内容和报业发展的关系。Sophie T. Schweizer 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了体裁创新(stylistic innovation) 的概念, 他认为,这种交互取决于产品, 组织和行业三个层次的关键因素: 产品层面, 要求不同类型的创新性产品; 组织层面,要求以组织的身份和信誉进行的创新; 行业层面, 针对特定行业的特点和不同的认证环境, 帮助企业经营。
这部分文献集中在移动内容产业所包括的项目、收费标准、与媒体的结合、广告、内容控制等多个领域。诺基亚、O2、沃达丰等多家移动设备生产商和移动运营商都参与了移动内容产业的发展, 对移动平台构建、移动电视发展、成人内容控制等多项内容进行研究并将相关成果付诸实践。
《New Media Age》杂志极为关注该领域的发展,Justin Pearse 等人多次撰文对该领域的发展进行论述。
Justin Pearse 报告了全球媒体巨头提出的倡议, 以确保移动内容产业运营商发展的利益。Just in Pearse 在2004 年对移动内容产业的运营商提出了预警, 他提出, 运营商引入了第三方多媒体信息传输系统, 内容提供商可能因此逐渐减少其市场份额。运营商必须对内容提供商提供更有吸引力的多媒体信息系统以保障他们的市场份额。沃达丰在2004 年推出了专门的多媒体应用网关, 向用户提供彩信服务, 内容聚合行业就认为经营者的第三方彩信可能因为其高昂的整体价格而阻碍媒体所有者的进入, 进而阻碍市场发展。
Andrew Hampp 关注了美国移动娱乐产业的内容改变,认为传统的移动内容运营商通过各自的主页条块分割, 许多小型内容提供商被压缩了生存空间。新的移动信息产业模式通过取消/ 门户0的方式, 使得用户可以获得任何他们想要的内容。通过大量的使用而非直接收取服务费来推动移动内容产业的增长。AndrewHampp 还认为, 在目前技术已不是障碍的情况下, 消费者的进入使得市场必须开发更具有吸引力, 同时能照顾行业特点的业务模式。移动内容的提供商可以借鉴如Myspace 等成功的订购网站对于其提供的内容进行组织和推送。同时, 对于移动内容产业中的成人内容进行控制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O2 和Orange等电信运营商采取迫使用户注册的方式对如赌博、游戏和成人内容进行限制获取。而早前沃达丰公司已经执行了选入政策, 对于移动内容中的成人内容进行限制输出, 以推动该行业的发展。《New MediaAge》在《Mobile industry vulnerable to Euro regulation》中指出了欧洲移动内容产业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经济实体做支撑而可能面临的发展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