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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是依照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1]
1.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专业性强
保险经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水平的业务素质和保险知识,是识别风险和选择保险方面的专家,可以帮助投保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能够提出消除或减少这种潜在风险的各种可能办法,并帮助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上寻找最合适的保险公司等。
2.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事宜,办理投保手续,充当了保险顾问的角色。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责,有义务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其委托人购买最佳的保险。如果因为保险经纪公司的疏忽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保险经纪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代理公司是保险人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保险业务活动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保险经纪公司是被保险人的代表,他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应由他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不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保险经纪公司虽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其佣金却是向保险公司提取。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其推销保险业务的报酬。因此,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不会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加额外开支。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保险经纪公司的没立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及股本的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保险经纪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在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单一法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之和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不可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3.任职资格。保险经纪公司的经纪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
(1)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4.设立程序。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筹建人员名单和简历、股东意向书及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递交的文件有:筹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责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在经保监会批准后,应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保险经纪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在筹建期内,保险经纪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2)开业阶段。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①开业申请报告。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④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⑤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⑥公司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⑧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成开业标准者,原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5.缴存保证金。保险经纪公司接到开业批准后,须按资本金的15%向保监会缴存保证金。
6.申请《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保监会申领《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与其他行业一样,保险经纪人的组织结构取决于经营规模。从国际上看,保险经纪人既可以是个人经纪人,也可以是一个庞大的跨国公司。然而,保险经纪人在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结构时,都需要经过以下的步骤:
①制订企业目标和具体执行计划。
②组建相应部门,并建立内控机制。
③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④建立正式员工关系,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岗位。
⑤合理划分各部门、各层次的权利。
⑥建立工作程序。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费率的下降压力等;以及自身经营的变动,如不断增长的管理费用等,保险经纪人在经营中要不断地对其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是,这些变化对保险经纪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会因保险经纪人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1.小型保险经纪人。该组织结构也适于中等规模的保险经纪人,只是需要一些变动:
①增加新的部门,如技术、新业务、行政等部门。
②建立独立的经纪人队伍。
③增加企划部门。
2.大型保险经纪人。大型的保险经纪人通常采用公司形式的组织形式,建立正式的管理层次和结构,从而可以从财务、预算、费用、管理权限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更好的管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保险经纪公司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组织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威机构。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一般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权。
(2)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一般由5名—19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2名。董事会是公司组织的主要负责集团,受股东的委托执掌决策大权,并对重大过失、欺诈、使用公司资产为个人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股东负责,但对正常业务判断错误不负直接责任。董事会主要是负责宣传派息方针,决定收益留存的比例和股息的支付方式,并决定扩大和缩减生产和经营规模,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职权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执行公司的经营方针,并向董事会负责。他是公司的代理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约,但应遵守公司的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保险经纪公司遇有下列变更事项须经保险监管机关会批准:
(1)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资本金;
(3)变更股东;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公司名称;
(6)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应报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申请破产应先报监管机关同意。
保险经纪公司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向监管机关交回《经营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公司员工领取的《执业证书》,经监管机关批准并依法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必须在监管机关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根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评沽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被保险人作好防灾与风险管理,减少被保险人的保费支出,从而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险保障,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根据保险标的情况以及保险经营主体的承保情况,为保险人拟定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在标的庞大复杂,特别是一揽子保险的情况下,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投保方案拟定合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在国际上,一些大的企业和社会知名人士,往往聘请较为固定的保险经纪人,将自己的保险事宜委托经纪人代理,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将成为趋势。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事务,提供知识、经验与时间上的专业性服务,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利益,同时通过提供这种服务,可以更好地联络保险经纪人与客户的感情,有助于使客户长期将保险业务交给经纪人代理。
(4)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在再保险市场,要想寻找到合适的买方和卖方,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与许多保险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他们熟悉各保险公司的情况,在安排国内分出分入业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情况比国内市场复杂,基于国内再保险业务中相同的理由,保险公司往往愿意通过再保险经纪人为其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