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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是指符合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两种类型。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与原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作为保险经纪机构,无论办理哪类业务,都包括以下业务内容:选择市场,接受委托,寻找业务接受人,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助索赔。要熟练地开展以上各项业务,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法律知识,积累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了解投保人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世界各国对保险经纪机构资格都有较高的要求,并建立了专门的资格考试制度。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条件。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是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是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是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是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是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软机硬件设施。
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保险经纪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馁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①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③再保险经纪业务。
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授权。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