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s Based on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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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的行政职权主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1]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法定性。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在现代行政法治社会,对于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性要求更高。法定性的要求体现在:行政职权的设定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宪法和组织法予以规定;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法定程序进行。
(2)主观能动性。由于行政主体肩负管理社会、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合法进行,而且要求行政主体积极的采取措施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注重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大。
(3)强制性。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大的强制性,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是由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性决定的。
(4)时效性。在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及时、快捷性。行政主体应及时捕捉社会的行政需求,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2)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是行政处理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
(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用。是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比较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