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s Based on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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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其中,最典型的是行政许可。[1]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一般不能主动采取有关行为。
(2)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一定的资格和利益。
(3)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由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授益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行政主体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许可、同意、认可等决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五个程序:提出申请;申请的要件审查和受理;审核;批准或者拒绝申请;对不予批准的救济。
(4)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和行政主体的答复都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6)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