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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道德良心指的是会计职业上的良心概念,是会计人个人良心在职业生涯中的特殊体现,即在履行职业义务的会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以及自我调节能力与自我评价能力。正因为会计道德良心是已经成年的会计人所应具有的,作为会计道德良心主体的会计人必然已领受了社会、他人对其职业工作的要求,因而也就具有为社会、他人尽会计义务的明确意识,是会计道德意识、会计道德情感和会计道德自我评价能力在会计人身上的一种内在统一。
正因为会计道德良心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是会计道德意识、会计道德情感和会计道德自我评价能力在会计人身上的内在统一,虽然也是会计人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的会计道德责任感的反映,但其性质与会计道德义务的主客观双重性质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体现会计人主观上对自己应尽的会计责任的认识与感受,由此决定了其最显著的特征乃是构成上的会计道德主体的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意义。
即会计道德良心是由会计人的认知成分、情感成分和行为意向成分构成:前者为会计人对会计道德原则和会计道德规范的认识、理解及评价的部分,根据这一认识理解,会计人能对自我心理活动和行为进行判断、评价,从而协调自己与外部会计道德环境的关系;中者为会计人在会计道德活动中对一定行为动机、结果的赞成、喜爱、同情或反对、厌恶、冷漠的态度,是会计人依照一定的会计道德标准、原则对现实的道德现象所体验到的一种内心的情绪、感觉,起到了情感流露或发泄的调节作用;后者为会计人与行为相联系的动机、意念、倾向部分,集中体现在会计人克服一切障碍,坚持会计道德原则、规范的道德意志上,能激励会计人不断进取,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总之,会计道德良心是会计道德良知、良情、良意的有机统一,三者相互依存配合,目的在于唤起会计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
会计道德良心的这种知、情、意的统一,引发或决定了其另一个特征,就是往往以直觉和理智的两种方式作用于会计人的道德生活实践。前者是指会计道德良心经常以一种下意识的本能或顿悟的感觉,使会计人的行为按一定的道德轨道进行。虽然这种良心的直觉来得很突然,但却是会计人长期道德实践经验和道德信念、习惯的积淀在会计人内心形成的稳固的道德知识经验和知觉定势的一种必然爆发的体现;后者是指会计道德良心一般都通过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使会计人的行为自觉地按会计道德原则、规范进行。这种良心的理智注重对行为的比较、鉴别,使会计人的内心世界服从于内在道德法庭的裁决。直觉和理智这两种作用方式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相互依存补充的。前者是后者的特殊,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促使会计人行为活动符合会计道德的要求。
由于会计道德良心是会计人主观上对自己应尽的会计义务和会计责任的认识与感受,是会计人的认知、情感、意向的统一,并以直觉和理智的方式对自身会计行为发生作用,因而其内容要求是多方面的,是会计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的综合。除孟子所言对会计职业对象的同情感、职业错误的羞恶感、职业人际关系的辞让感、职业行为判断的是非感等职业“良心一般”的内容外,尚还有对会计工作的责任感、正义感、忠诚感、自尊感、爱憎感等内容。结合会计人的道德行为过程,会计道德良心的内容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会计人行为之前,会计道德良心的责任感、是非感、正义感、爱憎感等会对会计人的行为动机进行自我判断与选择,肯定道德的动机,否定不道德的动机,从而确保会计人行为动机符合道德性。
会计人行为进行之中,会计道德良心的责任感、同情感、辞让感、忠诚感等会对会计人的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对符合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和信念予以坚持与激励,反之,则加以克服和制止。尤其在行为过程中发现认识错误时,能予以纠偏和调整即所谓“良心发现”,从而确保会计人行为过程符合道德性。
会计人行为之后,会计道德良心的责任感、善恶感、是非感、自尊感等会对会计人的行为后果进行自我评价,对履行了道德义务的良好结果会感到内心的满足和欣慰,反之,则会感到内疚和愧恨,从而使会计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利今后会计行为活动的道德水平的提高。
总之,会计道德良心的内容要求贯穿于会计人行为过程的各个阶段,左右着会计人的道德情感和意志的各个方面,是会计人对自身道德要求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