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道德的标准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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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道德行为是个人性的, 而包括会计道德标准、原则、规范、范畴在内的会计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社会性的。这就引发了两个最基本的前提问题, 即社会为何要确立会计道德的标准、原则和确立何种性质的标准、原则(当然也可包括规范、范畴在内)。前者为人性善恶的预设前提问题, 后者为道德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统一的前提问题。
由于会计道德标准的性质最具普遍性和绝对性, 因而确立它的依据即一种会计行为道德与否取决于什么的根据, 大体上可归结为非结果论和结果论两大类。
非结果论指确立或判定一种会计行为是否道德的依据取决于该会计行为的事实而不是结果。事实是与动机紧密联系的, 会计行为道德性必须置于一个比行为结果高得多的层面即先天的、绝对的、预先就规定着人的行为的一般规则来理解。其中最有影响的非结果论又可分为宗教的“ 圣谕论”和我国儒家与西方康德为代表的“ 义务论”。
结果论指确立或判定一种会计行为是否道德的依据取决于该会计行为的最终结果或效果。即确定一种行为是否道德的关键是看该行为在最后的结果或效果上是否是善的。如果一种选择或行第六章会计道德的标准与原则
为在实践中能产生或带来善的结果, 则无论其动机是什么, 都有理由认为该种选择或行为是道德的。反之, 就不能认为是道德的。故而结果论的实质就是将会计行为的道德性维系于道德以外的因素即某种非道德的结果。
由于会计道德原则的性质具有普遍性、绝对性, 又具有差别性、相对性, 较之普遍的、绝对的会计道德标准要复杂得多。前者指会计道德原则既有全人类都共同认同、共同遵循即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人的一切伦理行为的一面, 又有只为某一社会的人们所认同遵循即只适用于某一道德类型下的人的全部伦理行为的一面, 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高度统一。因而会计道德原则作为会计道德标准指导下的整个会计道德规范体系的纲要和精髓, 其确立的客观依据即基本条件, 应作如下几方面的把握:
会计道德标准既然是适用于一切道德的通用标准, 即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和完善每个人的利益与品德, 那么其所蕴含的内容无非就是两个方面: 社会的和个人的。前者是评价或衡量会计道德是否能维护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后者是评价或衡量会计道德是否能增进包括会计人自己在内的个人利益和完善个人的道德品质, 即是否能维护和促进人类个体物质和精神上的存在与发展。而这会计道德标准内容的双重性, 追根溯源完全是由其评价衡量的对象的双重性决定的。因为会计道德标准是人的行为的标准, 又是会计道德自身的标准。它一方面是评价衡量个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 另一方面又是评价衡量社会确立制定的会计道德自身优劣的标准。
会计道德原则是指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与利益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会计道德关系的根本概括, 在整个会计道德规范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由于其性质既具有道德的绝对性与普遍性, 又具有道德的相对性与差别性, 因而我国的会计道德原则就由全人类共同适用的正义、诚信和只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高度统一这两部分具体内容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