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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
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
会计报表造假是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
会计事项造假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
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很大,具体表现在:
会计造假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
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
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
会计造假最后所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受损失,少数人中饱私囊。
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
(1)费用资产化
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
(2)存货不实
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
(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
(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
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
(1)应付款项高估
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
(2)预提费用不实
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
(1)多计收入、少计费用
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将未实现的收入作为收入入账,如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就确认收入实现;有些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成本,或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有的企业则将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
(2)少计收入、多计费用
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有的企业则采取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多摊费用的方法,达到虚减盈利的目的。
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借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有些企业工程早已完工,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
(4)随意调整报表
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如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
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和资本运作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运作权应该是一个统一体,无论是资本的所有者还是资本的运作者,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即实现最大化的盈余。但是,在实现这个最大化盈余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对盈余分配比例问题,资本所有者总是希望凭借对财产的最终拥有权分享全部盈余,而资本运作者却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盈余扩大生产经营,甚至还要考虑自身的回报(表现为薪水、福利等)。
(1)从会计监督来看:因会计受聘于单位,使得其本身所具有会计监督功能因种种原因而被严重削弱,对单位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无法进行监督。(2)从审计监督来看,首先是内部审计监督乏力,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种种原因形同虚设。其次是外部审计监督乏力,外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民间审计上,有些民间审计单位为了争取“回头客”,就对“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有的还承诺保证委托人不出问题,以至出现了虚假的审计报告。(3)从综合监督来看,各监督部门如财税、审计、物价等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全力,影响综合监督的效果。(4)从执法监督来看,虽然每年都有各种各样的执法检查,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不严,对查出的问题没有严肃处理,导致会计造假事件的不断出现。
(1)政治利益。一些曾经有过辉煌历史的企业,由于市场的变化,激烈的竞争,从而失去了以往的优势,为了保住昔日殊荣,维护企业领导形象,企业负责人不惜一切代价虚报产值,虚报利润。而有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形象,也有意识的引导企业会计造假。
(2)经济利益。经济利益驱动会计造假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筹措资金。二是偷逃税款。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因为这种从属性往往不以会计人员的主观愿望为转移,所以,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少会计人员是很难做到的。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会计法》中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记帐人员与业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单位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其次,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监管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护”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 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 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造假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造假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勇士的行为是令人敬佩的,但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超职业道德”的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会计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会计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由于会计委派制自身的不完善,使其也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首先,现在的会计委派只是对一个单位派出一名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不是对单位的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派去的会计人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而其他多数会计人员则代表企业利益。长此下去,两者之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领导关系上必定会发生矛盾。其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有的由派出的财政门发放,而多数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我认为,统一由财政部门发放较为合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理应由派出会计人员的财政部门发放。这样做可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减轻企业负担,消除向企业进行摊派之嫌;避免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和被派往的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有利于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总之,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这方面的专题研究,使会计委派制更加完善。
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诚信是培养人的高尚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建立会计诚信教育机制,就是要求会计人员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行动准则,为共建繁荣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岗会计人员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要以诚信教育为切入点,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到以法办事、爱岗敬业、搞好服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不唯上,不唯情,做好“内当家”,坚决杜绝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以重塑会计诚信。
会计造假是指有关经济人为了实现其自身的利益目标所采取的违反国家和制度,或虽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制度但违背经济活动客观事实,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行为。会计造假(以下简称“造假”)行为包含下列要素:
1.造假的主体
参与会计造假活动的经济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的股东和管理者,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决策者和指挥者,也是会计造假的需求者,一般是主动的造假主体;另一类是会计从业人员,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具体操作或实施者,也是会计造假的供给者,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主体。本文将会计造假的供求双方界定在为同一利益主体(企业)服务的范围内。
2.造假的利益动机
不同的经济人对会计造假有不同的利益动机。从我国近年的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不断向资本市场“圈钱”,这是其造假的根本动机;二是提高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从中谋利;三是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的帽子。非上市国有企业造假则是根据需要随心所欲:向银行贷款时,就夸大资产和净资产的量,掩饰不良资产;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就蓄意隐瞒利润;向主管部门上报经营业绩时,就竭力虚增利润;企业改制时,就努力把净资产变为负数;同时还要把那些“回扣”、 “小金库”在账面上“摆平”。民营企业造假的根本动机源于逃税,通过各种手段把收入隐藏下来,就是为股东“创造价值”。
3.造假的主要手段
不同经济人在不同条件下使用不同手段进行会计造假。其常用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的利润调控行为,如利用会计政策、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虚增或虚减利润,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实际情况相背离;另一种则是在违法前提下进行的杜撰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行为。
4.造假的影响
会计造假所带来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它不再是简单的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并遭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它使广大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失去信心,使整个国内资本市场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状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会计造假是造假需求和供给双方的互动行为,它的存在是因为它给供求双方带来利益,使会计造假行为成为广泛现象的条件,是制度环境的某些因素具有对会计造假供求动机的刺激。当制度环境使得会计造假能够给大批的供求者带来可观的净收益时,它的蔓延就成为现实。然而,会计造假活动的规模则取决于决定供求关系的各种变量。
就需求方而言,尽管不同的经济人对会计造假的需求出自于不同的利益动机,但他们的行为规律是一致的。需求方造假行为的产生取决于需求者对会计造假结果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权衡。
1.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收益
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收益主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获得。
预期收益(Ed)=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Ly)×(1-P)
其中:P为会计造假被发现的预期概率(下同)。这个概率的高低取决于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制度越完善,P的值就越高。
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上市公司而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因虚构经营业绩骗取上市、配股、增发资格所募集的资本,这种形式的造假给公司股东带来的利益可通过下式: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因造假募集的资本×预期投资报酬率,给管理者带来的利益是因资本增加而拓宽了其“在职消费”的空间和物质报酬、精神待遇的提高;另一种是因虚增经营业绩所导致的市值增加。例如,银广夏通过虚构7.45亿元利润使其2001年8月停牌时的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这种形式的造假所带来的利益可通过下式计算: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虚增的每股收益×市盈率×流通股份数。就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表现为因虚增业绩而给管理者增加的物质报酬和精神待遇,以及给公司增加贷款带来的收益等形式;就民营企业而言,会计造假带来的利益直接表现为因虚减收入和利润而少交的税金。
上式表明,在会计造假给经济人带来的利益既定时,造假被发现的概率越小,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大;被发现的概率越大,它为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收益就越小。
2.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成本
会计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成本表现为造假的费用支出和受到的惩罚。
预期成本(Cd)=费用(F)+惩罚(CF)×P
其中:费用(F)=会计造假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支出,主要是支付给会计从业人员的报酬;惩罚包括造假被发现应支付的罚款和处分、判刑等惩罚手段给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损失,用公式可表示为:
惩罚(CF)=罚款+处分、判刑带来的预期损失(Ls)×力度系数(Ld)
由于处分、判刑等惩罚手段给需求者带来的预期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精神、、地位等方面的损失,要将这些因素精确地量化并分析对需求者决策的影响是很难的,因而上式需要引入力度系数的概念。力度系数是个人对各种处分和判刑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的判断。在给定的时点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给定的处分或判刑,对当事人而言,该系数是一个模糊的量。
可见,需求者的预期成本取决于费用、罚款、处分和判刑的量以及造假被揭露的预期概率(P)。这些变量的值越高,预期成本就越高。
3.造假对需求者的预期净收益
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差构成预期净收益,即:
预期净收益(Y)=预期收益-预期成本=Ed-Cd
设会计造假的需求函数为D(Q),则D(Q)是预期净收益和其他非变量的函数。以X表示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则有:
D(Q)=f(Y,X)=f{(Ed-Cd),X}
在给定X的条件下,预期净收益越大,对会计造假的需求量就越大。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收益越高,需求量就越大,造假需求量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关系图从略);给定其他变量,预期成本越低,需求量也就越大。因此,对于需求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即预期净收益为正值,需求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特别是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而言,客观上存在着造假活动所获收益和所付成本承受体的不对称:造假活动的费用不是由其个人支付的(即使被罚,其损失也不由个人承担),但所获收益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归个人享用,或直接占有造假所得的物质利益,或间接提高地位和职位。由于这种不对称性,这部分需求者个人的预期成本(Cd1)会大大低于Cd,其预期净收益变为:
预期净收益(Y1)=预期收益(Ed)-个人预期成本(Cd1)
上述需求函数D(Q)变为D(Q1):
D(Q1)=f(Y1,X)=f{(Ed-Cd1),X}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真实所有者缺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其管理者造假的个人预期成本要大大低于民营企业造假的预期成本。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Y1会大大高于Y.这就是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会计造假的供给方为直接从事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人员和进行报表鉴证的注册会计师。除了通过财务欺诈进行贪污等犯罪行为外,造假不是他们的主观愿望。对于他们而言,按照国家制度的规定从业是他们最简单的工作,他们参与造假大多是迫于竞争环境和生存压力。因为在造假泛滥成灾的大环境下,他们不造假就会失业。但这种造假供给行为的实现,仍然取决于造假供给者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权衡。
预期收益(Es)=造假所得报酬(R)×(1-p)
其中:造假所得报酬体现为工资、奖金、股票、贿金和物品等形式。
预期成本(Cs)=惩罚×p
其中:惩罚包括吊销会计证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免职、罚款,判刑等经济和非经济的损失。撇开损失和精神损失等非经济因素,其经济损失可用年合法收入(包括货币的、实物的等各种合法收入)(I)与剩余工作年数(N)的乘积来计量。假设仍用Ld表示法律惩罚力度系数,则有:
Cs=I×N×Ld×p
显然,Cs越小,造假的动力就越大;Cs越大,造假的动力就越小。Ld和p越大,Cs越大,造假的动力就越小,这就是严厉制裁的威力。而Ld和p的值仍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由Es和Cs可以算出供给方造假的预期净收益(Rn)
Rn=R×(1-p)-I×N×Ld×p
Rn可以作为计量造假诱惑力的指标。Rn越大,供给方的造假诱惑力就越强。
设会计造假的供给函数为S(Q),则S(Q)是预期净收益和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的函数。以Z表示其他非经济影响变量,则有:
S(Q)=f(Rn,Z)
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供给方造假的预期收益越大,预期净收益就越大,造假供给量就越大,造假供给量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供给方造假的预期成本越小,预期净收益就越大,造假供给量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