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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独立性是指为了不丧失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要保持“独立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浪潮对审计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需求有限,很难再有大幅度的增长,造成了审计收入停滞不前甚至下滑的困境。而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范围的扩大以及对信息相关性的关注则向审计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挑战。面对这种变化,国际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对传统审计进行了创新发展,提出审计未来发展的方向是认证服务。
如IFAC在其新颁布的准则中认为,判断一项特定的业务是否属于认证业务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三方当事人,即职业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和潜在的使用者;
2、业务涉及特定的主题事项;
3、存在恰当的执行相关业务的准则;
4、有既定的业务执行程序;
5、得出一定的结论。认证服务包括鉴证服务(attestation)和编报服务(compilation)等,鉴证服务又包括审计(audit)、检查(examination)、复核(review)以及应用商定程序(agree-upon procedures)等。
社会公众对认证结果的信任来源于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客观、正直,而客观、正直是一种精神状态,难以直接度量。因此,为了确保公众的信任并保护公众的利益,IFAC要求,在执行所有认证业务时,事务所和认证团队均应独立于客户,而且强调形式上的独立性。IFAC在新的准则中将独立性要求从原有的鉴证业务进一步扩展至认证业务,适应了职业发展的需要。
在IFAC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遵循独立性的不同主体、执行不同认证业务时的不同层次的独立性要求,并引入了一个分析独立性的框架。这三方面的特色使该准则更具可操作性。
(一)独立性的遵循主体
IFAC根据同认证业务相关程度或影响能力的大小,将独立性的遵循主体划分为三个层次:
1.认证团队(assurance team)。分为三部分:
(1)所有参与认证业务的职业人员;
(2)事务所内部能够直接影响认证业务结果的人员,包括:对认证业务的合伙人执行直接的监督、管理或其他监控,或对该合伙人的报酬具有建议权的人员,对认证业务的执行提供技术、行业特殊问题的咨询服务的人员,对认证业务施行质量控制的人员;
(3)当涉及审计业务时,认证团队还应包括联营事务所中所有能够直接影响审计业务结果的人员。
2.事务所(firm)。指单个会计师执业的事务所或职业会计师组建的合伙、公司制事务所。
3.联营事务所(net work firm)。指与执行业务的事务所共同受第三方控制或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主体,或者被理性的拥有所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合理地推定为事务所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组织的一部分。
(二)分层次的独立性
IFAC认为,对相关人员提出独立性要求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因此,根据认证客户的类型、不同认证业务所涉及公众利益的广泛性、认证报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重大性等因素,IFAC对不同情况下的独立性提出了以下不同程度的要求。
1.当认证业务的客户是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无论事务所提供的是何种类型的认证业务,认证团队、事务所及联营事务所都必须独立于该客户。
2.当认证业务的客户不是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应根据所提供认证业务的不同类型确定其应遵循的独立性要求:
(1)对所提供的认证业务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未加以明确的限定时,要求认证团队和事务所(未要求联营事务所)必须独立于认证客户;
(2)对所提供的认证业务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有明确的限定时,只要求认证团队必须独立于该客户,但同时要求事务所同认证客户间不存在重大的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利益。同时,若认证业务的客户不是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只有当事务所认为联营事务所的利益或关系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时,才要求事务所作出恰当的判断与考虑。
(三)保证独立性的分析框架
IFAC认为,独立性应随着业务类型、环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具体内容,要制定一个囊括所有情况的独立性准则是不现实的。行为准则的目的只是制定一系列的原则性要求,以便各决策主体在碰到具体问题时,可运用这些原则具体分析具体问题,而单纯的根据准则所列举的例子行事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独立性准则的可操作性,IFAC引入了一个分析独立性的概念性框架,可简单用图列示如下:
保证独立性时,应首先评估是否存在可能威胁独立性的因素,然后确定是否存在可以将独立性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保护措施,最后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委托或是退出该业务。同时,准则还列举了以下一些可能威胁独立性的因素及可运用的保护措施。
1.威胁独立性的因素。
(1)自身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当事务所或认证团队的成员在认证客户中持有财务利益,或者他们的个人利益同认证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比如:在认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的财务利益或者是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为认证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担保或者对其负有贷款或由其提供担保;过分依赖于从某一认证客户处收取的费用;担心失去某一认证业务;同某一认证客户之间存在潜在的雇佣关系;存在同认证业务相关的或有收费。
(2)自我复核威胁(self-review threat)。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可能产生自我复核的威胁:在对某一认证业务作出结论时,需要对以前执行的认证业务或者非认证业务的结果或判断进行重新评估;认证团队的成员曾经是认证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者担任对认证业务所涉及的主题事项能够施加影响的职位。
(3)倾向性威胁(advocacy threat)。当事务所或者认证团队的成员对认证客户的立场或观点持支持态度,而这种支持可能对其应有的客观性产生威胁,比如:参与认证客户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或向他人推荐;在认证客户与第三方的诉讼或争端中充当认证客户的辩护人。
(4)亲密关系威胁(familarity threat)。由于同认证客户、认证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者雇员间存在亲密的关系,可能导致事务所或认证团队偏向于客户的利益,形成亲密关系威胁。比如:与认证团队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认证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能够对认证业务施加直接重大影响的职位;认证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能够对认证业务施加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认证团队的高层人员与认证客户存在长期交往;接受认证客户或其董事、高级职员或能够对认证业务施加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乎合理的款待。
(5)胁迫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当认证团队的成员受到来自认证客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包括实质上或者形式上的威胁而偏离其应有的客观和履行应有的职业怀疑时,就产生了胁迫威胁。比如:在会计政策问题上与认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受到认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2.保护措施。在运用保护措施将独立性威胁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时,应当从理性的、拥有所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的角度出发,以确保形式上独立。为此要综合分析威胁的显著性、认证业务的类型、认证报告的潜在使用者和事务所的资本结构,具体可运用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三大类:
(1)由职业、立法或者法规制定的保护措施,比如:职业进入的门槛、后续教育、职业标准、监督、惩戒、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外部复核、对事务所独立性要求的法律规定。
(2)认证客户内部的保护措施,比如:对事务所的委托必须经过管理层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或认可;拥有足够的管理人员,避免要求认证团队的成员代行管理职能;完善的公司治理,如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确保认证客户承诺公允报告的政策或程序;合理的内部程序以保证客观地选择非认证业务。
(3)事务所内部系统和流程提供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