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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债

  	      	      	    	    	      	    

目录

什么是企业逃债

  企业逃债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有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企业逃债的手段

  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

  (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由于破产拥有“还多少算多少”的功能,因而破产在一段时期内成为逃债的普遍手段,毫无疑问,诸如清算组黑箱操作债权人会议名存实亡、没有救济手段等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破产逃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债权人对破产债权重视不够和没有在清算程序中充分行使权利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事实上,在我国现在的破产法中,债权人既有权要求法院以裁定否定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也有权向上级法院就有关裁定申请复议,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上级法院必须对债权人的复议作出答复。所以,积极参与并充分行使权利显然比期待改革破产制度更有利于防范破产逃债。

  三、个人逃债。

  个体债务人逃避债务是越来越突出的一种逃债现象,主要方式有: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辩。即债务人在借债后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须的少量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是豁免于强制执行的。

  3.法律规避。指那些将夫妻债务或家庭债务转换成个人债务的作法。

  个人债权单个数量些分布范围广、追偿成本高,所以,防范个人逃债的根本手段在于事前的信用控制,由于目前我国缺少象“信用记录公司”之类的中介组织,银行也常常不对个体债务人进行实地核查,导致个人债权的发生缺少信用控制环结,为逃债埋下了隐忧。所以,防范个人逃债要以加强信用控制为本,其次要求债权人必须更为积极迅速地走法律途径,充分行使财产查封、主张预期违约等追偿手段,抢在逃债实质发生前去主张债权。

  四、转移资产逃债。

  这是指减少为债权提供信用支撑的资产的数量的逃债方式。

  1.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借助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性规定使债权无法行使。

  2.资产变现后抽逃资金。

  3.隐匿资产。

  4.公司蒸发,即那种一夜之间债务人人去楼空的作法。

  转移资产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但却不乏法律上的防范手段,除了可追究无偿的财产接受人的责任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证明第三人恶意而要求返还财产,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财产,或者申请协助执行令要求第三人直接偿债,债务人的股东或主管部门抽逃资产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几乎所有的对付转移资产逃债的手段都要求债权人警惕性高,反映及时,果断采取应对措施。

  五、抵债逃债。

  抵债逃债是债务人清偿虚假债务或对债务进行虚假清偿的逃债行为。

  1.抵债物低值高估。债务人与评估公司串通高估抵债物价值,法院有时候也会裁定价值不对等的物债相抵,由于抵债后债权消灭,债务人事实上少还了一部分债务。

  2.抵偿假债权。债务人为了防止财产被强制执行,在一如既往地占有使用财产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设立假债权并订立抵债契约。

  3.将财产抵偿或抵押给第三人,从而达到逃避特定债务的目的。

  为逃债而进行的抵债行为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的困境在于常常证明不了抵债行为的虚假性,因而缺乏行使撤销权以撤销抵债行为的根据,比较方便的手段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提起以抵债双方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借用程序中的救济手段来宣告那些恶意抵债行为无效。

  六、诉讼逃债。

  逆向借用司法权以规避司法对债权的保护,这种逃债方法叫诉讼逃债。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由于民事诉讼推充自主处分原则,所以,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很容易完成,而且,这种作法借助了司法文书的确定力,使逃债行为变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债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债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债务人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债务人在失去清偿能力后,协助担保人对抗债权人,通过一定证明技巧促成认定担保无效的裁决,从而使债权悬空。

  4.保证人“指示财产”,制造免责事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指示债务人的财产后,保证人便获得了一种胜诉期待,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诉权,就会丧失担保债权。

  防范诉讼逃债,首先要遏止来自法院的不规范行为,债权人应积极行使申诉权和申请复议权;其次要确保债权的严谨和权利凭证的完整,不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再次,债权人应该谨慎处置那些来自于债务人的各类函件,以免落入“免责圈套”。

  七、政策逃债。

  通过扩大“债务豁免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行逃债也是市场上屡见不鲜的现象:

  1.套用破产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破产财产优先安置职工的政策只是针对试点城市而言,但许多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破产时也强行适用这一政策。

  2.债转股的政策出台后,出现了许多地方政府指令或法院裁定“债转股”的现象。

  3.有限责任名不符实。有限责任是一种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相隔离从而刺激投资的企业机制,但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体或合伙的企业显然是将有限责任当成了逃债手段。

  政策逃债表面上以政策支持为借口,但这种逃债行为的违法性却十分明显且容易证明,债权人只要借助“破产财产法定”、“揭开公司面纱”等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否定逃债行为的效力并不困难。政策逃债与其它逃债方式相比,政府干预的作用更为明显,如何说服政府放弃干预是债权人应当致力的方向。

企业逃债的危害[1]

  第一,企业逃债严重损害丁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都受到法肇保护,而逃债的结果将使债权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并实现其债权利益。尤其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报难得到保障。

  第二,企业逃债严重影响了商品交易的安全防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流转戈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是市场经济的心脏部分,债权实现出现危机引发的不仅是市场信用危机,而且会导致金融危机。因为,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目前我国也处于这一阶段),而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可能随之切断。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它要求用法律来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动规则,使信用得确立,从而保障商品交换的实现。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是规范整个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的债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殳有完善的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在商事括动领域.财产就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也就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生产规模也难以扩大。因为如果法律设置的企业主体屡屡给他人造成损害,破坏信用这根莲结交易的纽带,频频扰乱市场秩序,就会使社会及一系列交易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企业逃债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1997年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章,1999年九届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纳人了宪法。我国已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而据统计,现行9o%以上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裁决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3o%一50%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由此看来,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作为债权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也缺乏安全性,而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将会导致人们对法制信念的怀疑人们从而寻求种种私力救济去解决问题,爆终导致法律处于体克状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

企业逃债的立法内容[1]

  根据我国企业逃债的现状及我国治理企业逃债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提出三项立法建议,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来防止企业逃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完善债的保仝制度为了更好保护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应完善我国现行的债的保全制度

  (1)扩张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除债权之外,还应包括:①物上的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②由请求权所派生的各种权利。如台同的解除权,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撒销权。③诉讼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如应把保存行为列入代位权的客体。

  (2)应借鉴日本民法,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其行使方式既可选择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诉讼外的方式,只对债权人未到期债权,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作严格限制。

  (3)此外应对台同法第74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无偿处分财产”。因为当债务人为第三人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质押人时债权人可否依据74条的规定行使撒销权,尚存疑问。仅从其字面意思“转让”和“处分”是存在区别的,但撒销权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而债务人为第三人做保证或抵押人、质押人时,其责任财产存在潜在峨少的可能,因此应对“无偿转让财产”作出司法解释。

  (二)在《民法典》中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车身就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中可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造的,而法律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客观生活的规律债权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众所周知,债权不是绝对权,而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与其相对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向其他第三人提出这种请求。债权有这种债权,就可基本债权的不可侵性,对抗其他第三凡侵害其债权的行为。法律在一方面赋予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债权在内具有不可侵犯性,叉强调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实际上就赋予了债权关系外的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因而,不能说债权是相对权就使债权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对债权不负有任何义务,恰恰相反,对于债权这种相对权,任何人也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侵害债权,就违背了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构成侵权行为

  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物权和债权有相互借鉴各自的保护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趋势,因而形成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趋向。债权物极化的趋向不断发展,就使债权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债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极的对世权,在这样的情形下,债权成为侵权客体是必然的。

  (三)完善公司(企业)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本质和目的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硌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言,与其说是对公司独立法人格的一种否定,毋宁说恰恰是在严格恪守公司实体法则,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从公司人格独立至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公司实体法则只有运用于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如若将之滥用于不当用途或非法目的则不被允许。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相互倚靠的两极,其中的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都会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

  适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设立公司的行为存在瑕疵和股东利用既存的公司进行不法活动,以挥障债权凡台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盏。这表明法律既应将公司法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原则,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鼓励投资者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叉固为不能容许利用公司从事不法活动,而应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使二者相得益彰,从而使法律以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取代形式上的公平正义。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公司成立台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人格。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虽然具有否定公司法人格之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该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之情形的公司而设置。如果一“公司”没有取得独立法^资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所有行为及后果都将视为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就公司实体之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之必要。

  (2)公司股东具体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首先,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必须是对该公司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其次,公司股东利用控制权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

  (3)行为人滥用公司法人格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说:其一,要有损害结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造成损害。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在于将商业风险在股东和其他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谋求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平衡。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性,则理所当然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虽然有悖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但却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戋,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因为股东的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人予必要救济。其二,滥用公司法^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1. 1.0 1.1 黄福辉,黄锡生.论企业逃债的法律问题.重庆大学贸易及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