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卡特尔(Price Car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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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自愿采取的联合行动;
2、它是处于同一经营层次或环节上的横向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动;
3、 联合行动是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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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协议的内容是共同商定价格;
5、其共同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
第一,横向价格卡特尔。
所谓横向价格卡特尔主要是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协议或协调各自的价格行为,达到获取垄断利润、限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共同提高或保持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共同建立某些折扣或信用条件;轮流进行低价投标;共同减少或限制进货,以保持高价或提高价格;共同降低价格以排挤同类厂商等等。横向价格卡特尔是一种有严重危害的价格垄断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明文规定了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就规定,任何契约,以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贸易或商业竞争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 重犯罪。《克莱顿法》第二条对旨在形成垄断的妨害、破坏竞争的价格歧视,规定为非法。
第二,纵向价格卡特尔。
纵向价格卡特尔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美国法称作“纵向价格固定”,德国法称乃“纵向价格约束”。这种纵向价格卡特尔通常是由不同企业签定协议而产生,如生产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虽然表面看这样的协议并没有共同限制竞争的内容,但该种行为仍然会影响价格竞争机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就与本法适用范围内的市场相关商品或服务所订立的协议,如对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就所供商品、他商品或服务达成协议时的定价自由或形成交易条件时的自由予以限制,则该协议是禁止的。
卡特尔作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或表现。
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发展不可抗拒的规律和严酷现实,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和途径:第一种是努力开发和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即用正当和合法的手段同竞争对手进行公平竞争;第二种是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采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欺诈性交易,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者滥用自身的某种优势地位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进行垄断经营,限制和损害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总有少数经营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不走正道,走邪路,选择第二种方法,企图以最省工本而获取高利的办法,与对手展开不正当、不公平竞争。例如,价格卡特尔就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实施价格垄断的一种形式和做法。
由此可以看出,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是产生或形成价格卡特尔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营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及其法制观念淡薄与缺乏职业道德,是价格卡特尔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产生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一般原因。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共性所决定的。具体到经济体制正在转轨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的中国来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客观上也给价格卡特尔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此外,由于中国的价格法制和反垄断法制还不健全,虽有一些关于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必要的责任条款,执行起来无法操作,执法效果较差。致使有的经营者故意钻该领域立法和执法均属薄弱环节的空子,实施价格垄断,这也是产生某些价格卡特尔的原因之一。
(一)价格卡特尔严重侵害了非价格卡特尔成员的合法利益。价格卡特尔会在市场上造成价格固定的结果,使非价格卡特尔成员难以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充分行使自已的自主定价权,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二)价格卡特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当经营者联合涨价时,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是经营者联合降价,消费者获得的利益也是暂时的,因为在价格卡特尔完成排挤其他竞争者之后,必然会抬高价格,牟取暴利。
(三)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公平竞争形成的价格可以起到调节生产和促进消费的作用。由价格卡持尔所形成的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市场需求和容量,这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阻碍生产技术的进步。通过价格卡特尔对市场价格进行垄断的企业,通常不注重对自身生产技术的提高,而是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保持其已经取得的垄断地位,从而阻碍整个行业生产技术进步,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