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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制也称往来银行制,是指银行间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的一种组织形式。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则为委托代理关系。代理银行制在国际之间非常普通,在国内代理制最为发达的是美国。
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银行的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通常,委托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双方互为代理行。在国际间,代理关系非常普遍。至于在各国国内,代理制度最为发达的是实行单一银行制度的美国。它一方面可以弥补分支机构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优势不同的银行相互代理,还可以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例如,大银行与小银行之间签订代理协议后,大银行可以为小银行办理诸如汇票承兑、同业拆借等小银行不能直接经营或直接办理效果不好的业务活动,并可以为小银行提供诸如业务培训、客户拓展等服务,而小银行则可利用自身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充裕的优势弥补大银行资金相对的不足,也可提供支票付款的服务。
第一,解决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支票及结算服务。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异地支付和结算的需求快速增加,单纯通过自身分支机构向客户提供支票和结算服务既不经济也不可能,尤其是对分支机构有限的中小银行来说更是如此。在这一背景下,建立银行之间的合作网络成为必然,它可以使参与这一体系的所有银行都可以高效而经济地进行收付。
第二,资源共享,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效益。
银行的资金来源及其所面临的贷款和投资需求并非总能自动实现平衡,于是可以通过代理行的关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常,小银行会在全球主要城市的大代理银行保持一定规模的存款,以获得大银行所提供的支票托收、投资组合管理、参与贷款与投资及设备购买和数据处理、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大银行则从小银行获得一部分存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并通过小银行销售其新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