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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争夺

  	      	      	    	    	      	    
代理权争夺(Proxy Contest)

目录

什么是代理权争夺

  代理权争夺是指由某个公司的不同股东组成的不同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票委托表决权即投票权以获得对董事会控制权,从而达到更换公司管理者或改变公司战略目的的行为,是持有异议的股东(往往是有影响力的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或现公司实际控制者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方式。

代理权争夺的前提[1]

  第一,股东权益的委托性是代理权争夺存在的基础。股东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其他股东,这才使委托表决权的争夺有价值,因为控制了委托表决权就能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和掌握公司控制权。

  第二,代理权争夺的发生有股权结构的要求。一般是要求股权比较分散,有两个以上的大股东,且没有一个占有绝对优势。在我国,如果公司的流通股份比例很大,公司大股东又势均力敌,那么代理权争夺就容易发生。如山东胜邦与通百惠间的代理权争夺就是很好的例子。

代理权争夺的原因[1]

  代理权争夺的原因往往是持有异议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不满,而自身又没有足够的资本通过购并公司的股权来获得公司控制权,因而选择征集委托表决权的低成本公司控制权争夺方式。持有异议的股东要想获得其他股东的支持,必须提出具有吸引力的战略调整规划,包括兼并重组计划资产重组计划或主业发展调整计划,显示出新的公司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给公司经营带来好处,给公司股东带来收益的增加,以获得其他股东的委托表决权。证券市场中的公司中小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授权书,是代理权争夺达到白热化的标志。

代理权争夺的特点[2]

  代理权争夺是股东运用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外部控制机制,代理权争夺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代理权争夺的目的是委托投票权,而不是股权,争夺双方拥有股权的多少,并不是决定代理权争夺的胜负关键,关键在于征集到的委托投票权的数量,谁拥有了决定性的委托投票权,谁就能拥有股东大会的控制权,从而掌握公司控制权。

  第二,代理权争夺的委托投票权是有局限性的。委托投票权限制了征集者使用的权利局限和时限。征集者只能在委托投票权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出限制的范围,权利无效;征集者使用委托投票权的权利具有时效性,超出使用期限,投票权的权利归还给了委托人。委托投票权仅是委托人委托征集者代理行使投票权,并没有转让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代理权争夺获得的公司控制权具有不稳定性。征集者通过代理权争夺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控制权,进而掌握公司控制权。如果征集者对公司的经营不成功,未能达到预期公司发展战略的目标,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股权权利,撤换企业管理者,重新掌握公司控制权。因为,对公司控制权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公司所有权。

  第四,代理权争夺使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的股东比较分散,在代理权争夺中,征集者为了让广大股东了解自己的战略意图,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工具,以求获得更多的股东支持。代理权争夺双方竞相使用信息披露,使公司控制权的市场争夺更加激烈。

代理权争夺与并购的区别[1]

  (1)对公司所有权的分布影响不同

  在并购中,控制权转移到并购者手中,随着并购的实现,被并购公司要么丧失了所有权,要么发生了所有权结构分布和控股股东主体的变化;而代理权争夺则不同,代理权争夺本身的目的不是股权(尽管往往同时伴随着股权争夺),而是股票代理权。在争夺代理权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并不转移他们的股权,他们的动机更多的是选择更具效率的管理层和发展战略以提高其股票价值。

  (2)在短期内掌握控制权的实际结果往往不同

  公司并购是为了获得控制权的行动,但有时却反而不能奏效。这是因为,并购需要通过取得优势的董事会席位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但董事有任期限制,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地位的保障都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辞掉。同时,就像我们在第三节所论述的那样,许多公司为了抵制并购的行为往往会对表决权制度和董事会的构成以及改选制度加以限制,这就使收购者面临着虽然拥有大多数股权却又不能在短期内掌握控制权的尴尬局面。而在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可能在股东大会的“全民公决”中获得多数董事席位而直接获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与并购相比,代理权争夺更容易在短期内获得实际的控制权。但是,挑战者虽然可以通过代理权争夺取得公司控制权,但对公司控制权起决定意义的终究还是股权。如果挑战者将来的公司战略未获成功,就很有可能失去中小股东的支持,从而不得不离开。而公司并购虽然有时不能在短期内掌握经营权(由于各种反收购策略的实施),但长期来看却是肯定的。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这一点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往往采取股权秘密协议转让方式,其典型表现是:某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莫名其妙地连续性上涨,该公司对此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就表示“没有任何该披露却未披露的信息”。等到股价攀升到一个较高值时,公司却发布公司重组等重大信息。虽然有相关法规的约束,但是,二级市场流通股要约收购中公司管理方面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很不充分。可见,并购的信息披露程度是比较低的。而在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为了能够获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支持、保证争夺的成功,就得动用更多的资源、掌握公司更多的信息,并向广大股东公开。即使管理者努力控制对其不利信息的公布,但此时挑战者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经较高,在此过程中,公司信息的公开性将不断增强。

  (4)道德风险的程度不同

  与并购相比,代理权争夺中挑战者的道德风险更加突出。在挑战者低成本控制了公司后,就出现了股东权利责任不对称问题。由于其所占股份额小,按公司法只承担以其出资额(拥有的股份大小)相应的有限责任,而且其退出比较容易,但是,它却拥有经营公司全部资产权力,这就有可能会导致挑战者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使其仅仅为了掠夺上市公司资源而不是长远发展的目的来诱导中小股东,骗取他们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曹洪军等著.资本运营新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 林军著.公司控制权的经济学与社会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