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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理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些基层银行并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却私自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代理此业务,有些银行并不重视代理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无固定保险代理销售人员,造成了部分网点无具备代理保险业务资格人员销售保险现象。为此我们应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种类也出现新的变化,因此,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划分分类是适当的。由此我们可以认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代理业务许可证。”第三款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如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恶性竞争严重。原因在于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客户资源,良好的信誉等因素占据银保协作的优势,银行自主选择与给付手续费较高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影响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均衡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2006年6月,中国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各级保险行业协会或自律机构基本上都陆续组织辖内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约定保险公司支付给银邮机构的代理手续费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额度,并统一进入大账,还明示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支付最高上限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