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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
仓单质押贷款,可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仓储企业和贷款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管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贷款企业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仓单进行审核;
3、贷款企业、银行和仓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并通知仓库后交银行;
4、仓储企业同银行签订《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为资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向贷款企业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仓单质押期间,由仓储企业监管,仓储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
7、仓储企业按《仓储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直至接收到银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
8、贷款企业履行同银行约定的义务,银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贷款企业;
9、如若贷款企业不能到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仓单转让变现或者凭仓单提取货物变现,来实现担保债权;
10、在贷款未到期之前,若贷款企业想要置换所质押仓单或进行出库,应向风险保证金户打入与其仓单价值相等数目的货款,在贷款主办行确认重新质押足额仓单或归还相应贷款后,把该部分货款从风险保证金专户上退还给贷款企业。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 金融 、期货行业有关 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期货市场流通的标准仓单是经过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期货市场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与仓单对应的实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货位。这些仓库是国内有一定 影响 、实力较大、资信良好、仓储设施齐备的大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在交易所还要存放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有担保单位,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仓单在注册前,交易所一般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或核查。应该讲,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在商品数量和质量方面是不存在 问题 的,因此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期货公司、交易所的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运作情况,交易所可以协助银行冻结所有质押的仓单,冻结期间仓单不会再进行流通。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 经济 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仓单质押贷款作为物流与金融结合的主要方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银行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各个仓储机构在侧重点和信誉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仓单在制作格式、内容以及操作程序、可靠性上都有很大差异,因此,仓单质押贷款在操作上需更加注意控制风险。
在仓单质押贷款的实际操作中,表面上质押的是仓单,但贷款人银行之所以提供贷款的依据还是仓单所代表着的货物的价值。货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货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银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仓单代表的物权能否实现。质押合同能否顺利执行,第三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仓单质押对于第三方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协助、保证质押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普通仓单的质押中,银行一般通过与仓储企业及借款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并与仓储企业签订“协助保证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为质押合同顺利执行提供保证。
防范信用风险
在普通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最基础的风险,是指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资信风险,即关于货物价值和仓单代表的权利的风险。所以,银行在资信考察方面首先要注意考察货主企业和第三方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在行业中所处的位置及其资产负债情况等经济信息。另外,还要注意其所处的信用环境,尤其是其历史履约状况和履约意愿,杜绝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伙伴合作。
防范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仓单货物损失的风险。防范这个风险要注意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仓单质押,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性质稳定的商品作为仓单质押商品。
第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由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及信誉问题,仓单质押货物评估价值中会有泡沫,质押货物价值也会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导致质物的不足额不充分,因此,银行一定要选择资质好、信誉佳、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同时要有专门负责人适时披露风险点,对损失严重的质物要求增加足额充分的担保。
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不能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银行发生法律纠纷而带来的风险。防范法律风险要做到留置权不应优先于质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货物享有留置权,而该留置权优先于质权的行使,因此当货主与仓储机构发生费用纠纷仓储机构行使留置权时就可能影响到银行质权的实行。因此,银行可与仓储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留置权的行使不应优先于质权。
此外,银行还要注意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货物的质押是无效的,尤其是对于走私及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防范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使用的普通仓单形式很不统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银行首先要注意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与仓储机构达成统一认识,以防止出现伪造或无效仓单,也可避免一些仓储机构以入库单为仓单而以提货单为提货凭证所带来的风险纠纷。
其次,还应注意质押仓单背书的必要性。仓单质押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虽然,仓单不背书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仓单质押除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外,在仓单上进行背书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