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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配置是指种类法人和自然人的产权在特定范围内的置放、配比及组织问题。当前,我国产权配置的焦点是国有企业产权配置的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既要在国有的框架内搞活占有、支配、使用权,寻找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尽可能有效的实现形式,又要对现有的产权体系进行改造,变革出资者所有权及其相应的诸种权利,探索并创造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新的组织形式,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产权配置实质是一种制度安排,科斯主要从产权交易规则或产权结构和经济组织形式的角度论述“制度”,其制度就是指一系列关于产权安排调整的规则,它主要是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明确带有保护和规范性质的交易关系规则进而形成有效的激励结构来提升产权的配置效率。
1、对极少数涉及国家核心安全的企业,可以实行国有独资,不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但即使是这种单一国有产权的企业,也要承认并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使之“外圆内方”,基本上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类企业的数量要严格限制。
2、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包括垄断性行业及有关行业)可以实行“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实现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但要打破“控股”的僵化模式,可以是“绝对控股I”(75%以上),可以是“绝对控股Ⅱ”或称“优势控股”(51%以上),也可以是“有效控股”或称“相对控股”(50%以下),甚至也可以采用“金股”(一股)制。要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逐步降低国有股在股份公司中的比例。就多数控股公司来说,在今后几年内要由绝对控股和优势控股转为有效控股,退出的国有股应转让给除国家和国有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3、一般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非国家控股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政府不应采取财政直接拨款方式向此类企业投资。鉴于目前这类企业国有资本比重较大,应通过产权转让的方式实行资产置换。
4、至于数量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要推进其财产所有权的变革,原则上国有资本要从这类企业中退出来。可以实行管理层收购(MBO),也可以实行员工持股(ESOP),可以出售给境内社会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出售给境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