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金税(undertaking unit bonu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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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奖金税是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主、经费自给过渡,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资金的过快增长而制定的一种税收制度。
国务院1985年9月20日发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多发的工资和发放的奖金,包括用取得的经济收入开支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等,均需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1994年废止。
包括从事教育、卫生、科研、文艺、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林、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商检、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保、环卫、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各类事业单位。
(1)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单位,国家不再核拨事业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二个半月至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四个半月至五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五个半月至六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六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2)凡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自费工资改革的,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三个半月至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四个半月至五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五个半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3)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两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三个月至四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i税率为50%,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五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200%。
(4)凡需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超额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税依据为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用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还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
月基本工资总额 |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奖金超过免税限额后,应先纳税,后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