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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税目是现行营业税的一个税目,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活动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凡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范围内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均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价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2.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业务。
4.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仓储业是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7.广告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红灯、灯箱等形式的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淋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实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对服务业适用税目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业中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井另收取手续费。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理业中代销货物的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收了增值税,都应归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
(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委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理业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还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
(2)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3.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凡未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归人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征收营业税。
第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第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
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行政事业收费的营业税政策作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财税字[1997]5号):随同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收取的,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都应并人营业额中征税;除此之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存储的收费,通过具体列入名单的方式确定不征营业税。凡未列入名单的都应征税。
4.对“过路费”,“过桥费”的收费,其收费条件是为车辆提供了某一段公路和某座桥的通行服务,属于有偿的服务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对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但是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于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6.融资租赁,不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7.其他服务业中的勘探不包括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和爆破勘探。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项。以上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9.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不征营业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上述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