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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税目是把各种文化艺术演出、体育比赛、表演和娱乐活动等以及为举行这些活动而提供场所的业务列作营业税的征税项目。是现行营业税的一个税目。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游艺。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开始,电子游戏厅的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纳税人经营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钓鱼、健身等体育活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一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娱乐业适用税目的稽查,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上述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出租娱乐场所,如出租后用于举办娱乐活动的,按娱乐业征税;如出租后没有用于举办娱乐活动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3.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比如销售饮料,香烟、酒类,应合并计入“娱乐业”税目征税;对酒家、餐厅及其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亦按“娱乐业”税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