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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对别国收取“双反”关税是建立在打击国外企业、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对一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后,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明显滥用,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收取“双反”关税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他国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了严重不正当的伤害。
收取“双反关税”的做法将对两国互相的贸易和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倾向于一国单方面的不公平措施。
实行“双反”关税,企业便会将会将生产地转移至他国,另辟蹊径,开阔创新,有利于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同时也提醒企业不能因此而放弃应诉权利,要在法制化进程中学会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双反”结果下来之后,中国企业则研究了政策,使用了海外生产的方式避免巨额关税的方法。因此,他们委托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的公司生产,最后再出口到美国等国家,这是一种规避,增加制造成本,却躲避巨额的关税。
双反关税的实施,是对一国经济的严重不公平对待,实施“双反”的国家慎重考虑美方裁决造成的严重后果,严格遵守国际规则,采取负责任的态度与行动妥善处理贸易摩擦。同时,应该考虑在WTO框架内和他国司法体系中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2007年,美国发起薄壁矩形钢管案,当时针对中国等四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仅针对中国一国发起反补贴调查。2008年,美国商务部终裁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征收“双反”关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4年5月23日宣布,经日落复审,该委员会参与审核的5名委员一致裁定维持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补贴和反倾销令[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4年11月12日公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输美的一种制冷剂产品没有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这意味着美国不会对中国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关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6年6月22日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冷轧钢板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该裁决意味着美国将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关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