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文莎
6月29日,记者从自然资源厅获悉,《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明确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坚持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申报、调查、审查、批准的流程进行认定与核销。
什么是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般来说,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四川地形复杂多样,夏季雨水充沛,每年汛期都会新增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如何认定?《办法》规定,首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调查报告(表),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经审查同意的,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同时向社会公开。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排查结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依据。在防治管理方面,《办法》划定了责任田,对因自然因素引发且威胁对象为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防灾工作;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出台的《四川省十四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到2025年底,实现四川省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2.5万处左右。
消除的条件是什么?《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已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受威胁人员的;已完成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相关项目已通过验收,治理的隐患点经监测或观测处于稳定状态,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运行良好,已达到防灾功效的;通过连续监测或观测,经专业单位评估,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趋于稳定或危险区内威胁对象已不存在,且周边地质环境较为稳定的;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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