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3月10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一部分法律修正法案》。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该法案,于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该法律对商标法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工业所有权相关手续等特例相关法律等)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背景与法律阐述
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环境的变化,有必要修改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如支持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新业务。本次修订包括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特许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产权特例法、意匠法等。概述如下:
一、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
通过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针对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业务活动的多样化,加强对新品牌设计和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
1️⃣ 扩充可注册商标
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且不存在来源混淆的情况下可以注册。【商标法4条等】同时,对于前述注册的商标,不以不正当目的使用该商标的行为。等不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第十九条】
为了使以自己的名字进行经营活动的人等可以将其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一定的情况下,包含姓名的商标也可以不经他人同意而进行注册。【商标法4条】
2️⃣ 放宽设计注册程序的条件【意匠法4条等】
放宽创作者等在申请前发布多项设计时获得补救措施的程序要求。
3️⃣ 防止数字空间仿冒行为【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2条】
对于商品形态的仿冒行为,在数字空间上也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象,行使禁令请求权等。
4️⃣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有限数据的保护
将大数据共享给其他公司的服务,包括对数据进行保密管理,作为有限提供的数据进行保护,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等。【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2条】
在损害赔偿诉讼中,超过被侵害人生产能力等的损害部分也可以作为许可使用费的等值金额进行增加请求等,强化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5条等】
在裁定程序提交的文件中记载商业秘密时允许查阅限制。【特许法186条,实用新型法55条,意匠法63条等】
注:裁定即在专利发明长期未被实施等情况下,无论专利权人的意愿如何都允许他人实施的制度。
二、完善应对冠状病毒灾难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手续等
1️⃣ 送达制度调整【特许法191条、工业产权特例法5条等】
无法向在外人员邮寄审定结果等文件的,视为公开送交,同时完善网络送达制度。
2️⃣ 关于书面手续数字化等的审查【特许法43条,商标法68条之2,工业产权特例法8条等】
允许专利等相关书面程序数字化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一次性缴纳费用等。
3️⃣ 手续费减免制度调整【特许法195条之2等】
关于中小企业专利相关手续费的减免,根据资金实力等有限制的人的发明奖励、产业发展促进的制度宗旨,设定部分件数限制。
三、建立国际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
1️⃣ 加强和扩充对外国公务员行贿的处罚规则【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21条等】
为了在更高水平上准确实施OECD防止外国公务员行贿公约,在提高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刑的同时,日本企业的外国员工在海外的单独行贿行为也将成为处罚对象(根据两种处罚规定,法人的处罚对象也将扩大)。
2️⃣ 明确国际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程序【第19条之二等】
即使在国外发生侵犯日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日本的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
来源: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