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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导读: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文提出了一个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解答,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了相关介绍。

我的父亲在另外一个市内出了车祸,肇事者逃跑,当地交警至今没有查出个所以然来,将近3年了。我想问一下,那这个巨额医疗费等等很多费用的赔偿问题,该由谁来承担,我查过法律,当地的中国保险公司负有这个义务。那么当地政府有赔偿义务吗?而且至今我们没手收到任何有关的赔偿。 我不知道我的家庭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可以做什么。

只能自己垫付

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你可以向肇事责任方索赔如下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必须的费用,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偿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当地政府应该没有义务为你父亲做出赔偿。在公安部门没有查出肇事者之前,只能暂时垫付医药费,也没有办法进行索赔。车辆有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支付当地政府没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须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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