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怎么处理
《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处理办法: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多次犯罪是不构成累犯的,所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不构成累犯的。未成年人存在两种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而对于年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前罪、到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到其实施后罪,在“犯罪―行刑―再犯罪”整个过程中仅有4年甚至2年的时间,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概率极低。法律在一定区域是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的是经常性而非个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未成年犯罪是否要立案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不会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的前提条件,就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已经被确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没有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都是错误的。
无疑,《刑法》中的犯罪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不能同犯罪学上的犯罪范畴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就某种具体犯罪来说,就必须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无论在哪一个方面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就不构成这个犯罪。只有在这四个方面全部符合了刑法的要求,才能构成这个具体的犯罪。显然,假如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任何犯罪都不能构成。当然,我们可以从犯罪学上,对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科学分析,以切实做好预防工作。但是,这和办案并不直接相关。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客观上发生了犯罪行为,假如没有犯罪,刑事责任也就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刑事责任,兹事体大,在缺少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提出刑事责任的问题,是一种严重的主观主义错误,导致出入人罪,客观上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结合上下文的叙述就可以得知,《刑法》上未成年多次犯罪处理办法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多次犯罪是不构成累犯的,十六周岁应当负全部的刑事责任,而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是不足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