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持该证明去下家单位入职,下家单位能够准确清晰地了解到该员工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
如果是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此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法律层面上讲, 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离职证明究竟应该怎么写呢?离职证明中注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违法吗?如果用人单位开具了不合规的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办?
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就是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不仅证明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结,还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休假、医疗期的确定、失业登记的办理等问题,对于员工来说,十分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中应该标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几者缺一不可。
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 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日期。
小编提醒: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人力资源章、合同专用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力但是用途并不一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人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力要更大,离职证明也更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公司为了规避用工风险,给员工开具不合规的离职证明,甚至部分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正规合法的劳动证明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
违法吗?
可能会有人问,劳动法中规定了必须要写的内容,那么可不可以加一些内容,如在离职证明中标注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2023年3月,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不妨通过该案例来寻求一下以上问题的答案。
一、基本案情
宋燕回是北京某公司员工。
2017年12月20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
宋燕回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 ,特此证明!
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宋燕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宋燕回不服决定,提起诉讼,认为离职证明中刻意写有“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的言辞,造成他在其后的求职过程中屡屡受挫,公司行为违反了促进就业相关法律的内涵。
公司辩称,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不存在过错,对于离职证明中描述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仅是客观事实的描述,双方因赔偿金、加班费、社会保险缴纳存在争议。
二、法院判决
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北京高院对此进行了裁定。
高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写有“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等内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 ,且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确存在劳动争议,故宋燕回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两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宋燕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宋燕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京民申840号(当事人系化名)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离职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事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离职证明上不得写入哪些方面的内容,却没有明文规定。
但客观上来说,在离职证明中写上诸如“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的事实性内容有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因为新的用人单位并不一定了解发生劳动争议的根本原因,或者说还没有来得及背调了解事实的真相。
所以在这里,小编也建议各位HR,尊重善待职工是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法宝。特别是在处理离职员工时,更应该多尊重员工感受,类似离职证明是否需要用人单位重新出具,需要结合劳动争议中的孰对孰错来综合判断。
倘若是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在先,即使劳资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也不宜让“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存在于离职证明中。
(关注公众号“国有企业HR数字化研究”,汇聚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