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规定,故本次数据统计只能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在此次分析范围之内,本次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特此说明。
一、 新时代独立女性敢爱敢恨
从统计结果看,在2017年度,男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530件,占比26%;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1390件,占比68%,男女起诉比达1:2.6。面对不和谐的婚姻,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占比居高,颠覆了传统婚姻中女性逆来顺受的认知。
但这也恰恰表明了目前中国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经济地位越来越独立,在家庭生活中并不一定需要依附于男方。在拯救自我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与男人相比较,已经走得更远。
二、80后是起诉离婚主力军
从统计结果看,在2017年度中80后起诉离婚案件有310件,成为起诉离婚的主力军,紧随其后的是70后起诉离婚237件,正应了最近很流行一句话,“90后忙着喜结连理,80后忙着脱离苦海”。
正处于青年阶段的80后对婚姻决策草率,作为独生子女,个性较强,在婚姻生活中不愿意妥协,他们不仅要面临强大的工作压力,还面临着婚姻的初始磨合期及家庭生活的压力,多种压力和挑战,令80后婚姻出现危机和裂痕。
三、“七年之痒”残酷变为“三年之痛”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2017年度,自结婚起4年内的起诉离婚率都很高,尤其是在第4年时出现峰值,之后整体呈逐渐降低趋势,仅在第8、10和14年时略微增加。熟语讲:“一年之守,三年之痛,五年之离,七年之痒,十年之约”,真是不无道理。
婚姻走到第三个年头就到了激情渐退,再加之孕育子女,很多家庭中是亲子关系占据首要地位,往往就忽略了两性关系。很多人又都是第一次走进婚姻,经营婚姻的经验不足。相互之间缺少充分的沟通交流,使平淡的生活浇息两颗炽热的真心,使婚姻走向死亡。
四、导致离婚的元凶是谁?
通过数据可看出,在2017年度,分居占比47%,感情基础占比21%,稳居起诉离婚理由的第一名、第二名;因为思想观念的改变、通讯工具的发达、社交场所的完善、交通工具的发展,使婚外同居这一理由紧随分居、感情基础之后,成为判决离婚的第三大主要原因。
五、谁更希望抚养子女?
通过数据表明,在2017年度起诉离婚中,男女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有70件,占比15%;女性要求抚养权有253件,男性有102件,女性是男性的2.5倍左右;除此还有7%为无人愿意抚养子女。近年来,女性的地位与经济实力都在不断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女性更愿意选择抚养孩子,她们有实力有能力,也使得单亲妈妈不再是一个消极色彩的社会评价。
在70件男女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法官都会将子女的一贯生活环境作为较大的考量,除此还有双方收入水平、工作性质、是否有不良爱好等因素作为其判令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离婚并非是短暂的决定而是长期的一种状态,它将导致家庭关系的变化,可能影响子女的性格、人际关系、思想观念、甚至是心理状态,有可能对子女造成永久性的伤害。所以对于已经孕育子女的夫妻离婚需谨慎!
六、抚养费是多少?
通过数据表明,抚养费的金额大部分处于800元以下,占总数的67%以上;800~1500元的占总数的20%;每月抚养费能达到1500~2000元以及2000元以上可谓是少之又少;还有一部分其他,包含抚养费自理和以分割财物抵扣等情形,占比8%。
抚养费首先本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约定,一般会高于法定金额;约定不成由法官依法进行裁判,依照不直接抚养一方收入的20%-30%给付,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很多案件中对于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很难判令抚养费的数额,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决。
总体来说,辽宁省诉讼离婚案件,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偏低,和实际生活水平有一定差距。笔者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也在积极推进不要因为父母离婚严重降低子女原有生活标准的裁判原则。
七、财产类型的多样化
离婚纠纷无外乎,孩子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通过数据可以得出2017年度,辽宁省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的前三名分别为:房子、存款、车,除此还有要求对股权、基金、保单进行分割。
在传统中主要房子、车子、票子(存款)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财富增多的同时,财富的形式也不断的多样化发展,虽然如股权、基金、保单要求分割情况较少,但这也将是一种趋势,我们应重视自身财产,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八、债权的分割方式
通过数据可看出针对债务的处理法院判决结果主要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未进行处理,小部分另案处理。
刚刚新婚年轻经济实力不强,房子车孩子等导致经济压力大,多出现借款情况,借款容易还款难,在离婚纠纷中将债务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当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最高院也出了新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院虽然对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了举证责任的划分,但是却没有指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该是普遍的标准还是个性化的标准,依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确定。
九、离婚难问题
从数据上可见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及第三次起诉离婚数量比例约为16:8:1,我们假设2016年与2017年的起诉离婚数据一致,则相当于每16件离婚诉讼中,有8件要经历第二次起诉,有1件要经历第三次起诉,从理论上算离婚案件的诉讼时间最短是3个月,最长则会是30个月,当然在实际审判中可能会因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更长的持续。
为了统计更加精确,在这部分采用的是第一次起诉案件的数据,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在初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回的占比75%,判决离婚的占比25%,而并非所有的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就判决驳回诉求。实践中虽然对感情破裂的难以界定,但如果一方的诉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也一定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此处采用起诉两次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则判决离婚的比例高达76%。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部分案件中法官会认为感情确已破裂,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已经满足分居两年条件,也不乏部分案件中的夫妻经过诉讼的过程消耗了最后一丝热情而同意离婚。
离婚难,它不仅仅体现在时间的漫长与法定条件的限制,还有精神的折磨与肉体上的奔波!所以结婚需慎重,离婚更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