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创建合伙所以来,每年上一个台阶,获得了一系列殊荣,取得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这一切均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合伙制度息息相关。德衡所的合伙人们每年及时总结德衡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德衡所提出的更高、更强要求,努力突破自我,不断修订、完善《合伙人协议》及其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坚定全体德衡人的信心,循序渐进,牢固奠定百年德衡基业。
今年,《合伙人协议》(第五次修订稿)于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经全体合伙人修订、签署完毕,将于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合伙人协议》的修改较往年相比,力度比较大。在保留历经数年仍较科学合理的部分以外,增加了承担有限责任的一般合伙人条款并明确其作为一般合伙人可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更加科学的规范了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的转换、进出机制,为德衡所更加稳定的发展,不因某一个合伙人的动荡而产生问题和危机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努力构筑执行合伙人制度,减少合伙人会议议事管理成本,保证了包括财务管理等各项事务的公正、公平、透明、快捷,同时加强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原有合伙人退休、中止制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合伙人工伤、病休制度,进一步减轻了合伙人的后顾之忧。另外,在继续加强员工福利待遇和诚信纳税方面也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对分支机构和集团化建设章节,根据目前各分所运作情况和下一步发展规划,一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通过本次修订、签署《合伙人协议》,全体合伙人将以崭新的面貌和管理模式进行二次创业,稳定骨干律师和已有法律服务领域,吸纳有识之士,以“崇尚公正、追求卓越、诚实守信、服务社会”的服务宗旨,继续致力于发展百人大所,实现百年德衡。
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目录及节选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1)
第二章 合伙机构、合伙人、合伙原则与目的……………………………………(1)
第三章 出资、合伙所财产…………………………………………………………(2)
第四章 减资、增资…………………………………………………………………(3)
第五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
第六章 工资模式、福利、保险……………………………………………………(6)
第七章 利润分配、债务承担………………………………………………………(7)
第八章 合伙所事务的执行…………………………………………………………(9)
第九章 分支机构、对外投资………………………………………………………(15)
第十章 合伙人身份的中止、恢复及合伙人病休、工伤、退休…………………(17)
第十一章 入伙、退伙及除名、降级的条件和程序………………………………(19)
第十二章 解散、清算………………………………………………………………(24)
第十三章 本协议的解释与修改……………………………………………………(25)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25)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及其解决………………………………………………………(25)
第十六章 生效………………………………………………………………………(26)
附录1合伙人名录及变更情况
附录2合伙人出资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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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伙机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原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Shandong Deheng Law Firm。总部注册地址为中国青岛。[page]
该合伙机构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并致力于成为著名品牌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
该合伙机构的服务宗旨:崇尚公正、追求卓越,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该合伙机构的服务口号:守信用、保秘密、负责任、高效率。
该合伙机构的前身为合作制的律师服务机构,建所名称为“中国律师事务中心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后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与中国律师事务中心脱钩,变更为合作制的“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在该合作机构的基础上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司法厅批准设立现合伙机构山东德衡律师 事务所至今。
本合伙所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合伙所所辖相关执业机构所在地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2 合伙人:
本所合伙人的职责为:计划开发业务与协调客户;组织律师工作与创造价值;监督执业标准与保证质量;控制业务风险与处理危机;承担债务责任与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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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伙原则
本所合伙人合伙的原则是:分级出资,按份共有;按劳分配,共享利益;区别责任,分担风险;公平补偿,妥协共存。
2.6 合伙目的
本所合伙人合伙的目的是:体现个人价值,回报家庭社会,建设百人大所,实现百年德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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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一般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a.具有专职执业律师身份和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b.任本所执业律师2年以上或任本所律师业务部门领导1年以上,或在本所连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5年以上,且个人平均年业务收费均为律师个人定额指标的2倍以上,并具有广阔业务发展潜力;
c.大学本科或相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d.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e.基本达到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市场开拓能力;
f.无重大违法或违纪记录;
g.年龄在50岁以下;
h.认购本所1股以上股份;
i.个人申请并经1名合伙人推荐,本所执业律师过半数同意及全体合伙人4/5同意。
11.2 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执行上述合伙人入伙条件,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9/10同意,可放宽在执业时间、年龄方面的限制。特殊情况仅指:
a.申请入伙人为本合伙所业务发展急需人才;
b.申请入伙人个人综合条件特别优异;
c.为本合伙所的稳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d.在极其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主席推荐、全体合伙人同意,申请入伙人可直接申请加入高级合伙人。
11.3 每年合伙人发展的数量应考虑本所专职执业律师的人数。本着有计划、按适当比例、有利于合伙人队伍健康发展的原则,每年适度发展一定数量的合伙人。
11.4 合伙人入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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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入伙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个人简历及家庭状况;
b.个人符合入伙条件的工作业绩;
c.欲认购(或受让)股份的数额;
d.缴纳认购(或受让)股份款项的来源;
e.承诺承认并遵守现合伙协议和章程的声明;
f.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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