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因排放超标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经查,2009年9月21日,该公司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污水站处理后外排污水中水污染物氨氮浓度为30.5毫克/升,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氨氮为10毫克/升)。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2010年3月9日,广州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并罚款20735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09月01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箕路翔凤横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徐正康。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本公司产品的批发、零售(店铺另行报批)(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调味品制造、发酵制品制造;味精制造;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