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可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
有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有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从事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从事一切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春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E.法人具有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A.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意思是一致的,不存在内外不一致的瑕疵。
(3)内容合法
指民事行为不能有任何的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地方,否则是无效的。
二、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举例:
1、无效民事行为:9岁的A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了B。
2、可撤消民事行为:A有一个家传的瓷碗,一天B来家里做客,看到说自己比较喜欢,想买下来,A不知道其价值,就把碗送给他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古玩市场了解到那只瓷碗是古董,价值好几百万。这时他就可以撤消那个赠与行为。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