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离婚有没有补偿金?
夫妻之间离婚有补偿金,这必须要具备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是在家庭生活当中付出比较多,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夫妻之间协商离婚可以得到的赔偿有: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例如房产、车辆、地皮等等双方认为可以加进去的项目;由于一方产生过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割一些财产并且有权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等等,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商定。
二、离婚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
仅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的,当然了,除了平均分割这样的一种基本原则之外,还存在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这都属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