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不属于公司的责任范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生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工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88)Mintazi 1号”反应在雇佣合同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的规定法律”规定:“工伤是不负责任”是一个违反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被视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采取危险手段,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免除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例如,雇主在合同中写上“不负责工伤”和“不负责死亡”,并使用各种手段强迫工人签署包含上述内容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排除上述问题。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无效劳动合同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使用欺诈、胁迫或以另一方的危险导致另一方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对真正的意图(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和权利的工人被排除在外;(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