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包含哪些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者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法人的名誉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如何对网络名誉侵权进行判定
(1)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2)以推进网络自由为基本准则,统一并且适当放宽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判定标准。目前网络上,许多门户网站使用了技术软件对BBS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自动过滤一些敏感语言。例如有些BBS的过滤器对所有夹杂“杀死”、“混蛋”等词汇进行自动过滤,使含有这些词汇的言论无法上传至其BBS上。但是这些词汇如果用英文来代替,就可以毫无障碍地上载。另外,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信息构成要件的主观定义并不明确,而且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对这一主观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包含这些词汇,也并不一定就是非法信息)。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对网上侮辱性语言的标准进行统一。另外,从推进整个社会民主化程度来说,网络的存在为进一步实现个人言论自由提供了可能,同时也是更好地了解民意、考察民情的手段,所以对网上言论标准应当适当放宽。
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因而“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可以看出,对名誉贬损这种损害性后果的认定,就必须看是否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