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近日发布通告称,该局已于5月23日发起对中国粘胶长丝(Viscose Filament Yarn)的反倾销中期复审调查。
复审申请人为印度人造纤维协会,复审范围包括原审终裁的各个方面,复审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403节下3100、3200、3300、4110、4120、4130、4140、4150、4160、4170、4180和4190。据印方统计,调查期内中国向印度出口涉案产品6.47亿卢比(约合1620万美元),占印度涉案产品进口总额的82.5%。
复审理由包括:1)木质纸浆等原材料价格上涨;2)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未成比例的上涨;3)调查期内中国开始向印度大量出口原审调查中很少出口的细旦丝(finer denier yarn);4)原审中为不同纤度(denier)确定了统一的参考价,申请人认为应确立不同的参考价;5)调查期内卢比升值,以美元为单位的参考价需要调整;6)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开始生产刺绣丝(embroidery yarn),因此应将其纳入征税范围。
复审涉及的中国企业包括四川宜宾丝丽雅(Grace)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海丝特(Hiest)纤维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天鹅股份公司、河南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吉林化纤集团公司和杭州BP化纤公司等。
该案原审终裁发布于2006年4月4日,征税公告发布于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