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家属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复印患者的住院病历。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哪些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案件的证据材料。如果医院将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的患者的住院病历就包括全部住院病历了,就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