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楚皓渊(化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公司就续签一事达成一致,但他继续在公司工作。后来,他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拒绝他的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楚皓渊的情形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如此,双方之间就算有合同了,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历经仲裁、法院一审之后,3月15日,二审法院认为,“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等于有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终审判令公司向楚皓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48305.2元。
合同期满未再续签 员工继续在岗上班
楚皓渊所在公司是一家消防器材生产经营企业。2014年4月1日入职后,他一直在公司担任产品质量检测员职务。在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期限均为一年。
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楚皓渊的社会保险不经由公司缴纳,由其自行在户籍地缴纳,公司每月向其支付500元保险补贴,日后双方不因保险事宜产生纠纷。该合同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楚皓渊说,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他续签,而他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1月9日,他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离职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
对于楚皓渊的要求,公司拒绝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续订劳动合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再者,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曾多次告知楚皓渊并与之进行协商,但因其个人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沟通无果后,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楚皓渊邮箱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终止告知书》,提示其尽快续签劳动合同。因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提示义务,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未签合同却仍在岗 公司应付二倍工资
经多次协商无果,楚皓渊于2020年4月2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该裁决,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庭审时,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会议记录、邮件网页截图、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终止告知书及通话录音为证。楚皓渊认可劳动合同书和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他证据。
公司诉称,其未给楚皓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是楚皓渊主动要求支付保险补助,不同意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过错,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楚皓渊延时加班天数为4天、休息日加班天数为6天。不过,公司主张应当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已付数额,公司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况。为此,公司提交考勤表、工资表、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工资表显示,楚皓渊的工资组成项目有基本工资、职称补贴、餐补和社保补助等。此外,双方均认可楚皓渊每年应享受5天年假,公司虽主张楚皓渊已经休完年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查明,劳动合同到期后楚皓渊在公司继续工作,就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因,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前后曾多次提示楚皓渊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愿意在提高工资待遇的基础上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但楚皓渊拒绝续签,公司认为,楚皓渊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双方就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楚皓渊对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不持异议。根据该录音,楚皓渊同意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加班工资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补贴、补助、奖金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应仅以基本工资为限。而公司主张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公司支付楚皓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364.7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693.5元、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168.7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078.23元。各项合计48305.2元。
谁应主动签订合同 法律已作明确规定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楚皓渊对合同不能续签存在过错,在其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本案属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表明,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楚皓渊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仍在公司工作,且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与公司已经续订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还认为,其已经积极履行了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楚皓渊对每月领取的工资亦没有异议,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楚皓渊以过高的工资增长为借口不订立劳动合同,又提起仲裁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显然存在恶意。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提示楚皓渊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就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楚皓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该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而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鉴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据《劳动午报》报道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